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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通过自己的努力创造出智慧的成果,从而享有了法定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知识产权。现如今,知识成为引领经济发展的重要要素,精髓就体现在能够将这种重要要素转化为资产,转化为财富。而知识产权本身所带有的获益性,自然会吸引大量的侵权行为,虽然现有的制度能够对权利人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随着侵犯知识产权事件发生的概率越来越高,其中日益凸显的问题浮出水面,最主要的是对赔偿数额认定方面的问题。立法方面针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不完善,侵权本身举证难、认定难等问题,使得司法机关也无法合法合理判赔,这就会导致权利人得不到足够的赔偿,不仅会打击维权积极性,也会打击创造热情。完善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法律制度的成熟和社会的发展都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因此,全面研究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核心重点在于第五部分论述在知识产权范畴内,应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时,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从而有针对地完善和应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第一部分阐述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基本理论,包括其概念、发展过程和特征,通过这方面研究对其有大致了解。第二部分分析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性质和功能,以普通民事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为研究基础,考察知识产权领域如何更好的进行侵权赔偿,只有对该法律制度正确定性且了解其功能才能更科学合理地看待它,才能有针对性地研究它。第三部分考察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合理性。法律制度存在合理性,才会使得对其进行完善有意义。本部分从法哲学方面、法经济学两个方面论述该制度的正当性,从两个维度——理论和实践方面,一个维度为理论上,是否经道德哲学等各方面的反复论证而最终确立,另一个维度实践上,是否取得大众的普遍认可来印证该制度的合理性。第四部分探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可或缺性和切实性。研究不可或缺性,即是确认该制度是否能够起到推动社会各方面发展的积极作用。针对切实性的剖析,即为了解该制度是否能够适应国情、顺应发展。通过分析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知识产权侵权的严峻性和利用该制度解决问题的有利性,来印证该制度的不可或缺性,通过论述该制度的理论框架已经建立,还有该制度的基本经验已经积累,来印证该制度的切实性。第五部分论述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这一部分对该制度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认定标准的顺序及判赔金额的基数和倍数的确定标准等方面具体讨论,从而为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出合理建议。本论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就计算赔偿数额的认定顺序的讨论。改变完全先后顺序,而将实际损失、侵权获益、许可使用费三者地位独立且平等化,将法定赔偿仍然在前三者都无法认定时再予以适用。也即分为两个顺位:第一顺位:实际损失、侵权获益、许可使用费(原告可在三者任选其一举证),第二顺位:法定赔偿。第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中的基数标准,在常规的被加害人的实际损失、加害人的收益和许可使用费,这三个标准都没有办法认定时,且根据证据可以推断损害赔偿的数额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法定赔偿上限时,且被加害人已经尽全力举证时,经人民法院释明,需要加害人提供在其手中的真实账目清单等材料,而加害人拒绝或提供虚假的材料时,满足以上全部前提后,合理的法定赔偿数额可以被人民法院,作为应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时的基数。第三,在主观方面为故意之外,将重大过失的加害行为,也纳入可以应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范畴内,但是应限定在加害人第二次及以上实施加害行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