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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数字经济成为全球炙手可热的话题。我国“十四五”规划单设篇章表明对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视。然而数字经济方兴未艾的代价是部分国家税收利益的流失,最终是国际税基分配结果的失衡。鉴于税基类型的多样性,本文聚焦于对一个企业跨国经营最为重要的营业所得税基分配规则。按照传统营业所得国际税基分配规则,来源地国对企业利润享有征税权的前提是在该地设有常设机构,再根据独立交易原则计算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然而,数字经济下,一个企业跨国经营突破在某地设立常设机构的必要性,使得传统营业所得税基分配规则已然不能满足于现实的需要。企业利用营业所得国际税基分配规则的滞后性而进行税收筹划愈演愈烈,严重影响到国际税收的正常秩序。目前营业所得国际税基分配规则建立于上个世纪20年代,历经百年,全球经济模式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传统营业所得国际税基分配规则的滞后性显而易见。对此,包括我国在内越来越多国家开始意识到数字经济对营业所得国际税基分配规则的挑战,并在国际层面开展多方洽谈,致力于尽早形成应对方案。在探寻国际税基分配新规则的过程中涌现出的交易利润分割法、剩余利润分配法和公式分配法都对国际税基分配新规则的形成具有深刻意义。历经数年,在经合组织的带领下,通过对不同税基分配规则总结,并结合多方声音,逐渐形成了国际税基分配新规则,即对于跨国企业集团剩余利润按照公式法,以销售额为指标分配至符合标准的市场管辖区,以重新分配跨国企业集团全球利润。我国作为数字经济大国,在“十四五”规划强调发挥数字经济新优势之际,我国必须抓紧研究国际税基分配规则变革后对我国的影响,确保国内规则与国际规则相协调,防止因规则的差异化引起我国税收利益流失。规则的构建不能是盲目的,需要有相关原则予以指导。经合组织在2013年发布的《Action Plan on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中提出了价值创造原则,即征税要与经济活动和价值创造相一致。围绕营业所得国际税基分配规则的探索及最新成果,结合价值创造原则,本文的内容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本文导论部分首先介绍关于数字经济的概念及相关背景,梳理相关文献资料,有助于形成对数字经济和营业所得国际税基分配规则的基本认识。同时明确数字经济背景下对营业所得国际税基分配规则进行研究是应对当前市场国税基侵蚀、税基分配结果失衡等税收挑战的有效途径。本文第一章将对数字经济下营业所得国际税基分配规则变革的缘起进行介绍。首先,引起规则变革的原因是多方位的,主要包括全球商业模式发生转变、价值驱动因素日渐丰富以及税基分配结果产生失衡。其中,税基分配结果失衡是迫使国际税基分配规则变革最直接的因素。其次,规则的构建不是空洞的,必须有相关原则进行支撑。在规则变革的过程中,指导原则也发生相应的变化。因此本章节第二部分将对经济忠诚原则和价值创造原则进行介绍。经济忠诚原则作为传统国际税基分配规则的指导原则,价值创造原则与其不是割裂的,可以看作是经济忠诚原则在数字经济时代的延续。由于价值创造原则非税法领域的本土产物,所以在适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争议。赞成的观点认为价值创造原则可以使得市场国有依据进行征税,但是反对的声音集中于价值创造概念不清晰导致各国均可基于价值创造原则主张税基分配。本文从目的出发,认为价值创造原则能有利于解决当前市场国或来源国税基侵蚀的困境,故而支持价值创造原则。通过规则的变革原因与理论基础的介绍,一方面为后文的论述搭建理论背景,另一方面引出本文后文关于数字经济背景下国际税基分配新规则探索的论述。本文第二章节将国际税基分配新规则为依据,即对《支柱一》的形成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三大提案:“显著经济存在”、“用户参与”以及“营销型无形资产”,挖掘并探索其中包含的国际税基分配规则,即交易利润分割法、剩余利润分配法以及公式分配法。交易利润分割法仍然按照遵于独立交易原则,但不再同过去一样依靠可比交易,而是注重交易各方对利润的贡献。剩余利润分配法以对剩余利润根据公式进行分配为总体思路,赋予消费者所在地征税权。关于公式分配法,随着独立交易原则的弊端被越来越多的学者诟病,摒弃独立交易原则的公式分配法被引起广泛关注,公式分配法的全球化被推向高潮。虽然这三类分配规则均未被直接采纳,但是对于国际税基分配新规则的形成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本文第三章节将对国际税基分配新规则进行介绍与评析。国际税基分配新规则自2013年开始启动研究,历经数年,目前基本上处于为形成最终的多边公约而冲刺的阶段。国际税基分配新规则在《支柱一》方案中呈现。《支柱一》中建立的国际税基分配新规则在参考上述三类方法的基础上,以简化为目标,将按事先商定的比例所确定的剩余利润,通过以销售收入为分配依据的公式分配至符合联结度标准的市场管辖区。国际税基分配新规则在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以及协调国际税收公平上具有重要的价值,在多年的讨论中不断解决一些技术上的难题,但是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例如收入来源规则的不完善将直接影响税基分配结果;因为追求简化而采用一刀切的方式会损害公平性等。本文第四章节论述国际税基分配新规则对我国的影响及应对。第一部分,本文首先简要分析新规则对我国企业的影响。目前来看,由于我国企业海外经营规模有限,新规则对我国企业影响有限。其次,新规则的直接反映是国际所得税领域的规则调整,所以本文将对新规则与我国目前企业所得税规范之间的差异进行分析,以便找寻我国未来修改的方向。诸如国际税基分配规则重构后将不以常设机构作为唯一联结度,而我国目前的《企业所得税法》中仍然强调机构、场所的实体存在。本章节的第二部分将结合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状况,提出应对新规则的建议。从长远看,为与国际税基分配新规则相协调,我国必须在相关税收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中做出调整。例如,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丰富“机构、场所”的内涵。总之,为发挥数字经济的新引擎作用,我国必须积极行动,及时关注新规则动态,逐渐协调我国企业所得税规范与新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