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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之时,有人说是一个“眼球时代”,也有人说是一个“信息时代”,还有人说是一个“媒体时代”。泛陈其间,广告就象空气一般如影随形,它也像路边的石子俯仰皆是,这个时代何尝不是“广告的时代”。性暗示作为广告的一种表现方式悄然而至。性,亘古以来被讨论良久,它就象羞答答的新娘盖着红盖头——让人欲说还休。一场关于性暗示广告的美学讨论与日俱烈。时至今日,学术界尚未就其含义给出一个明确的界定,俗话说名不正则言不顺。性暗示具备“含而不露”和“拟物、意指、移觉”两个特征。这种“不着一字,尽得风流”的艺术表现和中国传统美学思想中“以无为有”、“寓情于物”的审美境界妙得一源。性暗示广告是一种发乎于“性”(视觉表现)而止乎于“理”(广告诉求)的含蓄表现方式。如是而言,学术界将“性感广告”、“色情广告”与其混为一谈实是曲解,有“性”无“色”才是它的本意。某些作品以“性”之名“春光乍泄”,致人们心生误解。于此而言,这既不利于性观念的健康发展,也有害于广告“性暗示”的创意无限。本文试图以现象学“悬置”之方法,通过文化、民族、知识、心理等多元角度欲探寻性暗示的“本身”(现象学用词)。性暗示在广告中方兴未艾,既是受众对形象美、形体美、知觉美的需要,也是性观念日益开放的缘由。文化、艺术消费是人类需求的更高层次,由是,性暗示在广告中恰逢其时、如木逢春。性暗示广告通常以“拟物式”、“情景式”、“符号式”和“器官式”予以表现。有学者认为,性暗示广告表现的过于暴露会引起受众心理不适,甚或毒害青少年心智,宣扬了“物欲”和“肉欲”思想。一方面或可是“四大表现”运用不当;另一面或可是作品假借“暗示”之名行“明示”之实。当其如此,我们不能对之一概而论,而宜择其善者而从之,择其不善者而弃之。《广告法》对性暗示广告有所规定,这说明性观念日益进步并被重视。另也隐忧,说明性暗示广告正向审美取向的缺失。不言自明,如此一来,一些关于性教育、预防艾滋病的公益广告也会受到舆情和法治的限制。由此而言,文中归纳了性暗示广告的三大审美特征:历史性、民族性、文化性的统一;艺术性、趣味性、思想性的统一;符号化、指代化、抽象化的统一。与之相应的是三把衡量其审美标准的尺度:第一,遵从伦理和道德的“三要四不能”;第二,遵从形式为内容服务的“四维一体”;第三,遵从实用和美育“1+1”的双效功能。性暗示广告涉及到社会学、传播学、心理学等综合知识,它既是文化现象,也是经济现象,更是审美现象。是非曲直,不能小大由之,深切需要一种批判理论。观之以行,置之以理,使性暗示广告“各美其美”、落英纷呈。这也是我们喜闻乐见的愿景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