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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业历史悠久,但是其在中国大陆复兴却是在改革开放之后。典当是一种以自有财产做物权担保而进行的附期限的有偿借贷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中物权担保包括动产、财产权利的质押以及不动产的抵押。典当中存在多种法律关系:当户与典当行之间形成的借贷法律关系;当户与典当行之间形成的质押、抵押担保法律关系;当户与典当行之间于典当成立时就当物拟制形成的换价关系和当物绝当时形成的实际买卖关系等。典当最主要的特征是其不适用法律关于流质禁止的规定。随着典当业的复兴,其逐渐成为我国学术界的一大热点,关于典当究竟属于债权还是物权的论战一直延续至今,到目前为止,将典当定性为营业质权已经成为学术界的共识。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典当已经成为融资的重要途径。由于立法的不足,典当在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影响着我国法制的进程。在实践中关于典当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典当合同效力、典当费用以及回赎权三个方面。本文中,笔者以案例的形式展现了典当在我国实践中突出存在的几个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侧面反映了立法方面存在的不足。立法指导实践,但是我国关于典当的立法存在着很多不足,比如:立法层级较低,各级法院缺乏指导,各自为战。比较典当发达国家,很多方面值得我们借鉴,例如:国家对于典当行不应采取过于严苛的限制,用市场对典当业进行调节;加入善意收赃制度同样是国家放开对典当行限制的一种表现。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充分借鉴国外的典当理念,结合我国典当实践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对我国的典当的规范进行重新整合:首先完善我国规范典当的立法体例,理清典当法规与上位法的关系;其次从典当的行业规范入手,赋予典当行与相关协会充分的自主权,放开对于典当行的限制;最后,针对容易产生争议的具体环节作出明确规定,例如进一步加强对于当物估价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