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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回购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购回本公司已发行在外股份的法律行为。股份回购的立法体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原则允许,例外禁止”;另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原则禁止,例外允许”。本文在对股份回购进行法理分析的基础上,比较研究了各国立法的异同,并希望以此为指导,对中国新《公司法》第143条公司股份回购制度加以点评,以求抛砖引玉,使该制度在中国有更好的适用。全文包括导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导言概括介绍了股份回购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以及在中国逐步建立的发展过程,并指出本文的研究目的和主要研究内容。正文又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股份回购的概念作了简要分析,剖析了股份回购的个性特征和股份回购的分类,将股份回购与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以此作为研究的起点。在这一部分,笔者对股份回购法律制度的立法价值从正反两方面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比较、评析了发达国家和地区股份回购的立法模式。发达国家和地区回购的立法模式分为两种:即以美国为代表的“原则允许、例外禁止”模式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原则禁止、例外允许”模式。在此基础上,笔者指出最好的模式应是和各国国情相适合的模式。第三部分回顾了我国股份回购制度从萌芽到确立的发展过程,对新公司法框架下我国股份回购制度的特点进行了阐述,并指出股份回购制度在我国的具体国情下,在国有股减持方面具有特殊功能。第四部分对新公司法框架下股份回购制度的完善进行了初步思考,并针对新《公司法》第143条提出一点粗浅建议。最后,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核心是实现公司与社会、大股东利益和小股东利益、股东个体权利和公司团体权利等各个利益主体和利益关系的有效平衡,即既要追求效率,又要兼顾公平、安全。本文在研究方法上有三个特点:其一是详略分明,对于一些理论上和实践上争论比较大的问题着墨较多,而对于一些笔者认为不太重要的问题仅一笔带过;其二是借鉴了大量国外文献,其中往往有对立观点的火花碰撞,应该说这对直接、深入地了解国外相关制度的发展动态是很有帮助的;其三是综合运用了比较分析、历史分析、文本分析、案例分析、法经济学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