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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相关文件首次从法律规范上确立了裁执分离模式。相对裁执合一以及法院内部的裁执分离模式,《规定》所指的裁执分离本质在于司法权和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分离,在房屋征收补偿方面法院“自审自执”的局面得以扭转。裁执分离模式强调法院司法权的中立和被动,应当包括以下条件:(1)法院裁判权须独立;(2)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行为负有监督义务;(3)须按程序进行,即通过法院审查后方可执行。裁执分离模式在权力配置、相对人利益保障、树立司法权威、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等方面表现出优越性。在实践中,不同地区采取不同的做法推进裁执分离模式,实践效果也有所差异,但仍存在一些共同点,如裁执分离的案件类型较为集中、听证程序、联动机制等方面。文件对于裁执分离模式的审查标准和审查方式规定的较为原则,在理解和适用上争议较大;实践中也产生了法律依据不充分、范围界定不明确、实施主体难以确定、执行错误责任承担不明等问题,导致裁执分离模式面临一些困境。根据相关规定,针对这些问题,从完善法律规范、合理界定范围、细化审查标准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