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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氧化物(SO_X)作为最主要的船舶空气污染物之一,不但污染大气环境,还会危害人体健康,其管控问题近年来受到全球高度关注。国际海事组织(IMO)主要通过对船用燃油中的硫含量进行限制来对国际航行船舶硫氧化物的排放量进行管控,陆续设立了四个管控更为严格的国际排放控制区(ECA),并在2016年出台了“2020全球限硫令”,该规定已于2020年1月1日起对国际航行船舶生效。随着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近年相继修订、发布,船舶大气污染物管控的法律体系建立初步完成,各项管控要求与国际上基本一致。但由于管控体系建立较晚、管控措施起步较晚、管控效果尚未显现以及管控经验的缺乏等现实问题,我国船舶硫氧化物排放管控措施存在着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本文以长江外贸第一大港——太仓港为案例,以新公共服务理论和管理博弈论两大与船舶硫氧化物管控密切相关的公共管理理论为理论基础,阐述了国内外船舶硫氧化物管控法律基础及政策措施,剖析了硫氧化物管控涉及的机构部门、具体监管措施、行政执法情况和配套保障情况,指出了船舶硫氧化物管控存在的问题:一是法律依据存在缺陷,二是政府监管效力不足,三是航运企业消极应对,四是第三方服务保障力度不足,五是监督机制不健全。上述问题的主要产生原因包括:政策制定过于仓促、政府机构未形成监管合力、保障激励政策的有效性不足、航运企业天性逐利以及监督理念相对落后。本文在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管控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和太仓港实际,提出了改进的对策建议:一是加快法律法规建设,二是加强协同监管治理,三是合理运用激励政策,四是探索推进市场机制,五是建立完善监督机制。本文在我国船舶硫氧化物管控措施推行时间尚短,部分措施尚未生效,相关实证研究较少的情况下,对我国船舶硫氧化物政策的完善以及太仓港等大型港口船舶硫氧化物的监管有着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也可以为后续我国申请成为IMO排放控制区提供一定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