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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体制主要指行政审判权在各组织之间的权限划分,它包括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外部管理体制和司法机关的内部运行体制两个方面内容。我国立法确立的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判权,但又采取了专设行政审判庭的折衷方式。从比较法的角度,这种行政审判体制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院体制,也不完全等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普通法院审判体制。可以说,我国行政审判体制极具中国特色,同时这一特色是很值得进一步讨论的,这种行政审判体制在中国是否运行良好,是否有效保障行政审判顺利、公正进行,值得我们认真思考。本文拟就行政审判体制及如何完善我国的行政审判体制的问题提出一点不成熟的想法,供批评指正。全文开篇从行政审判体制概念等基础理论出发,结合我国行政审判体制的发展历史,对我国现行的行政审判体制进行初步分析,在此基础上概括了行政审判体制的内容及功能;同时在分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有关行政审判体制的主要类型的基础上,认为我国的行政审判体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兼具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双重特点,极具中国特色。从我国法院的实际情况来分析,我国在司法独立上存在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司法地方化和行政化等。第二部分深入分析了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通过内外关系的双向比对,发现我国的行政审判体制不仅制度本身及法官自身存在问题,法院的司法权威性也欠缺、独立性不强,这些都严重影响了行政审判的正常运行。第三部分内容选取了具有代表意义的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审判体制的相关规定,通过介绍他们的体制,并对其具体体制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评析。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普通法院型审判体制和行政法院型审判体制双方的各自利弊,着重分析了行政法院,认为在我国司法改革的背景下,设置行政法院更有利于加强行政审判的独立性,进而推进司法独立进程,提高法院在国家中的实际地位。第四部分内容结合目前我国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主流化观点,浅谈对于完善我国行政审判体制的对策建议,对于代表性建议进行了总结评价。对于设立行政法院,提出了需要关注的问题,即行政法院模式的优势一专业性和独立性协调一致问题。最后提出独立行政法院的设立能从本质上解决行政诉讼所存在的问题。在评价行政法院建议的基础上对设立行政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初步设想:即应将现有行政审判庭从普通人民法院分离出来组建更具独立性的行政法院,其经费由国家财政直接拨付,合理借鉴世界上其它国家的经验,关注我国行政审判实践的过去和未来,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行政法院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