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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频繁见诸于各新闻媒体,生态环境的破坏严重影响着人们的生产生活,环境问题已经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正是基于保护环境、遏制生态破坏而设立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国外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我国也是理论界和诉讼实践热衷研究的议题。发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不但有益于环境保护,而且还将引领我国其他领域的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必将推进我国依法治国进程。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还处于起步阶段,2012年修订的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之规定突破传统当事人适格理论,跨出了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第一步。2014年4月24日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58条,一些民间环保团体组织被赋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2015年1月7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2015年6月3日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较难认定而又区别于普通民事诉讼的程序事项予以规定。但是,该解释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限制较多,而且未对审判机构设置、激励保障机制、环保专项基金等保障制度未予以明确,这些问题将会加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际操作难度。无论何种法律制度,都必须符合本国诉讼实践。我们固然不能照搬别国的制度,但是国外起步较早国家先进经验的借鉴价值,对于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发展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本文采用比较研究法和综合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从如下几方面展开研究:首先从概念、特征及功能问题入手,概括论述了环境公益诉讼之基本理论。其次,总结和分析了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问题,并研究了两大法系国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特点,在比较法的视角下介绍一些代表性国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有益经验启示。最后,本文从建立起诉主体多元化制度、设立前置性程序、审判机构专门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激励制度、设立环保专项基金等五方面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之具体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