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技术垄断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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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技术是本世纪发展最快、突破最大、前景最广阔的高科技技术之一。农业转基因技术是转基因技术在农业产业中的具体应用,有利于解决人类粮食短缺问题和环境问题,可以有效提高农民经济收入,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受到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推崇,并在全球得到快速发展。在此过程中,伴随农业转基因技术竞争的日益激烈,农业转基因技术垄断随之而来,不仅破坏了相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抑制了农业转基因技术创新,阻碍农业转基因技术产业与农业产业发展,还损害了农业转基因技术使用者的利益,甚至可能控制整个农业产业链,从而影响农业产业安全与国家安全。为了避免受到农业转基因技术垄断的影响,保障农业转基因技术的健康发展;也为了加强内部市场竞争活力,增强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对危害日益严重的农业转基因技术垄断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成为摆在诸多国家面前的共同任务。我国一直高度重视农业转基因技术的发展,持续推行“研究上要大胆,坚持自主创新;推广上要慎重,做到确保安全;管理上要严格,坚持依法监管”的转基因研究、推广、管理政策。国家在多项文件中指出生物技术与转基因技术的重要性,鼓励积极进行技术研究,从2007年起,历年的国家中央一号文件中,八次提到农业转基因问题。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大胆创新研究,占领转基因技术制高点,不能把转基因农产品市场都让外国大公司占领。2017年我国将转基因作物产业化推广正式列入国家“十三五”科技创新计划。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加强农业转基因技术研发和监管,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慎重推广”。在此背景下,加强中国农业转基因技术垄断的法律规制,建立健全中国农业转基因技术垄断法律规制的宏观制度与微观规则体系,对于促进和保护中国农业转基因技术产业的竞争活力,全面提升中国农业转基因技术研发水平和竞争力,及时抢占农业转基因技术制高点等,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同时,在世界范围内直接针对农业转基因技术垄断的具体法律制度与具体规则都尚处于起步阶段的情况下,如果我国能够率先在此方面有所建树,还可为世界农业转基因技术垄断的法律规制提供中国方案。
  农业转基因技术垄断法律规制的研究涉及农业领域、转基因领域、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法领域等多方面的知识和原理,规制农业转基因技术垄断的理论基础也涉及多个方面,主要包括:(1)农业转基因技术垄断法律规制的一般性、基础性理论,涉及现代竞争理论、产业政策理论、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相互关系的理论等;(2)农业转基因技术领域垄断力量传导的相关理论,涉及外部性理论、反垄断法中的杠杆理论等;(3)农业转基因技术竞争效应评估的相关理论,涉及消费者福利理论、创新理论和产业安全理论等。
  基于农业转基因技术垄断中“农业”、“转基因技术”两大因素独有的特殊性,本文将农业转基因技术垄断分为两大类进行研究:(1)农业转基因技术领域的特殊垄断,即指由于农业转基因技术的特殊性而在农业转基因技术领域出现的具有鲜明特点与特殊危害的垄断行为,主要包括基因性状堆叠垄断、产业链垄断和经营模式垄断等,此类垄断需要从产业宏观发展的角度出发,通过制定有针对性的、灵活的反垄断政策措施来规制;(2)农业转基因技术领域的一般垄断,即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各种具体垄断在农业转基因技术领域中的表现,此类垄断的规制依赖于反垄断法的具体适用以及对此类法律适用中新的难点问题的解决。
  关于农业转基因技术领域特殊垄断行为的规制,本文依据特殊垄断的发展特点及其在垄断形成中的作用,从“点-线-面”三个不同层面进行研究。首先是基于不同基因性状之间可叠加性所形成的基因性状堆叠垄断这个“点”。基因性状技术关乎农业转基因技术应用的“源头”,控制了基因性状的开发与使用,就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农业转基因技术。因此,基因性状堆叠垄断可以视为农业转基因技术领域中的“基础垄断”或形成垄断的“出发点”,直接影响了农业转基因技术市场的竞争。对基因性状堆叠垄断的规制主要从建立基因源头垄断阻却制度与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入手。在对基因性状堆叠进行审查时,一方面通过对具有特殊目的性状堆叠进行审查,如通过对意图抬高价格或者限制消费者选择权等特殊目的的基因性状堆叠进行审查,禁止其不正当堆叠行为;另一方面对基因性状堆叠许可的行为进行审查,以杜绝许可过程中出现垄断行为。而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主要目的在于调和基因性状所有人与使用人之间的矛盾,合理保护双方利益,减少基因性状垄断发生的几率。其次是基于农业市场上中下游之间关系的产业链垄断这条“线”。产业链垄断是基于农业转基因技术的垄断力在农业转基因技术产业链中的上中下游市场进行传导的特点形成的。垄断力从位于产业链源头的农业转基因技术市场出发,向位于中下游的转基因种子市场传导,进而继续向农产品市场延伸,最终形成链条状垄断。垄断力在产业链中不同市场环节的传导,不仅导致各个市场中分别产生垄断现象,还使各环节中的垄断由“点”串联为“线”,扩大了农业转基因技术垄断的影响范围与程度。对产业链垄断的规制主要是尝试建立产业链垄断的风险防控机制,在明确产业链垄断中垄断力传导的性质与处理好产业链垄断与产业纵向一体化关系的前提下,通过建立产业链垄断的风险评估与风险预警体系,对产业链垄断进行主动地事前控制,以达到阻止产业链垄断形成或阻碍其垄断力传导的目的。最后是基于转基因技术扩张性影响的经营模式垄断这个“面”。农业转基因技术带来的影响不仅仅存在于技术领域本身,还存在向其他领域的扩张性,可能会同时影响多种农业生产要素,从而使农业经营模式产生变化,导致转基因技术使用者对农业转基因技术生产要素的依赖(如种转基因种子就必须使用配套的除草剂及其农药等)。经营模式垄断表现为经营者依托农业转基因技术塑造不同农业生产要素之间的依赖关系,从土壤等自然生产要素到农作物种植品种结构,再到种植需要的种子、农药等生产资料,构建了一整套基于农业转基因技术的特殊生产经营模式,使种植者逐渐陷入农业转基因技术的闭合循环系统之中无法摆脱,只能听任农业转基因技术垄断者的掠夺和盘剥。经营模式垄断将农业转基因技术完全渗透入农业转基因技术相关联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之中,将农业转基因技术垄断从“点”、“线”全面铺开,形成了“面”的垄断。对经营模式垄断的规制主要是建立农业转基因技术研发与使用过程的监管措施。通过对农业转基因技术使用过程进行监控,努力控制并减少其扩张性导致的使用者依赖性,从而破除农业转基因技术经营模式的闭合循环。
  农业转基因技术领域的一般垄断涉及技术运行的三个环节:(1)如何获取技术?(2)是否许可技术?(3)如何许可技术?与之相对应,本文将农业转基因技术领域的一般垄断提炼为三大类:一是以大量获取农业转基因技术为目的的技术集聚行为;二是以封锁市场为目的的转基因技术拒绝交易行为;三是以限制技术被许可方竞争自由为目的的技术许可限制行为。转基因技术领域的技术集聚行为,产生于技术的获取环节,是通过技术集聚获得并占有技术,可以增强权利人的技术力量,是进行农业转基因技术垄断的前提与基础。对技术集聚行为的规制主要是建立农业转基因技术集聚的申报与审查制度,确立一定的申报标准和审查标准,对达到标准的农业转基因技术集聚行为进行反竞争审查,从对市场竞争状况、价格、进入壁垒与技术创新的影响等角度评估、判断特定技术集聚行为是否危害竞争。对于涉嫌垄断的技术集聚行为,通过结构性与行为性的方式予以救济。农业转基因技术中的拒绝交易行为,是对是否许可技术的控制。拒绝交易行为可以直接封锁市场,控制技术,排除新竞争者进入市场,严重危害市场竞争。对拒绝交易行为的规制通常需要对市场支配地位进行界定,但是由于农业转基因技术领域具有极强的产品差异化,导致其相关市场划分范围较小,农业转基因技术巨头又各自拥有自己的技术所长,因此按照传统分析方法有可能影响市场支配地位的正确认定。本文尝试就此法律适用难点问题提供对策,主张在考虑市场份额的基础上,同时对市场壁垒、价格、排他性行为等多种因素进行考虑,综合认定技术所有者的市场支配地位,然后通过分析拒绝交易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合理理由等,对其垄断性进行认定。至于技术许可限制行为,则是农业转基因技术垄断中最常见的垄断行为,主要发生在技术许可过程中以及被许可技术的使用过程中。技术许可限制行为既可以表现为技术拥有者通过限制被许可人使用技术的权利范围进而限制被许可人进行技术创新和提高自身市场竞争力,也可以表现为技术拥有者限制被许可人与第三方就技术或技术产品所进行的交易,破坏市场竞争。对农业转基因技术许可限制行为的规制,通常要通过对产品市场、技术市场与创新市场等相关市场的界定,但这在农业转基因技术领域面临诸多新的挑战,本文认为调整和改进传统相关市场的认定方法是应对该挑战的重要手段。
  对农业转基因技术领域特殊垄断与一般垄断法律规制的研究,为完善中国农业转基因技术垄断的法律规制提供了基础。通过对我国现有农业转基因技术相关立法进行梳理,发现我国在农业转基因技术垄断法律规制方面尚存在一系列问题。从立法方面看,我国农业转基因技术垄断的宏观监管制度薄弱,事前防控措施欠缺,难以实现对农业转基因技术领域特殊垄断的有效规制;同时,现行《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身存在不足以及未能针对农业转基因技术的特点,从而导致适用困难等问题,也难以满足规制农业转基因技术领域一般垄断的要求。在法律适用方面也存在诸如市场集中法律规制方法不能直接适用于技术集聚问题、传统相关市场划分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法不能很好地适用于农业转基因技术领域以及传统搭售认定方法对农业转基因技术中搭售不易适用等问题。另外,与农业转基因技术垄断规制相关的配套制度方面存在欠缺,如缺少农业转基因技术监督管理制度、农业转基因技术使用评估制度等。针对以上问题,本文拟通过制定《中国农业转基因技术反垄断指南》的形式,对中国农业转基因技术垄断采取宏观与微观相结合、事前与事后相结合、主要制度与配套制度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规制,并就《中国农业转基因技术反垄断指南》的总体框架与具体内容进行了设计,主要包括:(1)总则,涉及农业转基因技术反垄断指南的目的、范畴与原则;(2)针对特殊垄断的制度构建规则,主要包括建立基因源头垄断阻却制度、产业链垄断防控机制、农业转基因技术使用行为审查制度;(3)针对一般垄断的法律适用规则,主要包括农业转基因技术一般垄断的分析路径、对农业转基因技术集聚行为、拒绝交易行为与许可限制行为的认定规则;(4)针对配套制度的具体规则,主要包括农业转基因技术使用过程监控机制、农业转基因技术使用评估制度与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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