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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股权结构因为突破了公司法传统的“一股一权”原则一直成为经济和法律学者关注和争论的问题,随着2018年7月和2018年9月小米和美团先后在港交所成功上市,这一问题再一次被聚焦和关注。双重股权结构在国外很多国家和地区被采用,我国目前提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有企业混合制改革也已经全面展开,但都面临股权被稀释后控制权丧失的问题,双重股权结构是否需要引进国内,在引入该制度后,需要注意哪些方面,并配套什么制度确保其有效实施。为了实现公司法的公平正义,还必须在立法上进行限制,包括适用双重股权结构公司的限制、持有主体限制以及信息披露等。从根本上说,立法要对之加以规定,双重股权结构实践要依法而行。本文主要从以下五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章简单对双重股权结构的概念进行了介绍,并对其特征进行了归纳,主要特征是:同股不同权;股份数(收益请求权)和控制权分离;表决权集中和特定人享有。通过该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双重股权结构本质上是某类股东所持有的股票享有多倍于其他股东的表决权,从而在股份数量不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实现控制公司。第二章着重介绍双重股权结构在美国和香港资本市场的历史演变,之所以选择美国和香港资本市场进行研究,是因为这两个资本市场相对比较成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对这两个资本市场的研究发现,对于双重股权结构,初期均采取谨慎的予以接受,受到反对后便加以限制,随着经济发展市场竞争加剧和观念的突破又逐步接纳。境外资本市场演变可以给我们启示,其立法也可以作为我国建立双重股权结构的借鉴。第三章分析了国内外采用双重股权结构的公司,包括小米,京东、阿里和Face Book,通过对各家公司的双重股权结构的具体分析,我们发现每家公司在具体实施双重股权结构时存在一定的差异,比如,阿里的合伙人制度与常用的A、B股模式在对公司进行控制的途径上不一样,并非标准意义上的双重股权结构;京东的创始人刘强东所拥有的表决权是其他普通股股东的20倍,其他公司一般约定为10倍;除采用双重股权结构控制公司外,有些公司(如京东和Face Book)还另外采用签署委托投票协议的方式加强其控制权。第四章对于我国适用双重股权结构的从理论和实践方面进行了分析,以论证该制度在中国适用之可行性。我国目前鼓励个人创业,国企混合制改革也在有序推进,引入新的资本后创始人股东或者国有股股东股权稀释导致控制权削弱问题凸显,股东的异质化倾向也表现的日益明显,在国外资本市场认可双重股权结构的情况下,我们的资本市场如何选择,这些是我们面临的问题,单一的“一股一权”体系显然难以适应多元化的市场需要,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在章程中自由约定投票权和分红,这为我国引入双重股权结构奠定了立法基础。同时双重股权结构因其打破了一股一权的原则,也存在诸如代理成本增加、容易导致创始人侵害其他股东权利等缺陷。第五章是笔者个人对我国引入双重股权结构在立法上的一些疏浅建议,包括进一步扩大优先股的适用范围;逐步确定超级投票权股制度;以及双重股权结构如何在国企混合制改革中适用。同时,鉴于双重股权结构存在其弊端,因此需要对发行时间、发行对象等进行严格限制,同时在信息披露、小股东保护方面需要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