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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附款是行政法学研究的基本内容,也是行政法治化实践的重要问题。在批判和借鉴国内外有关行政附款的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探讨行政附款的概念、属性及意义、行政附款的类型化与其类型、行政附款的合法性及其要求、行政附款行为的效力以及行政附款行为的法律救济问题对拓深我国行政法学研究,建构行政附款的法律制度,有效规制行政附款现象,推动我国的行政法治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行政附款的概念是人们的主观规定,但也具有历史性、实践性和发展性。借鉴国外行政法研究及其实践的成果,将行政附款的概念界定为“限制行政行为的效力和效果”不仅能直面和满足我国规制行政附款现象的问题和要求,也有助于实现法治国家建设的阶段性任务和目标。依此界定,凡被认为或归为行政附款的现象一般具有如下属性:一是属于行政裁量领域的作为;二是主要适用于授益行政行为;三是附款与所附行政行为共同构成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四是作为附款的限制不同于行政行为的内容限制。行政附款不仅使行政具有了灵活应对性,更使得行政行为在最大限度地保障和实现公民权益的同时,具有可接受性且能防止无理的干涉和限制。行政附款现象有不同表现,对此进行类型化分析和研究有助于明确它们各自的形态和特征,并在此基础上把握不同附款类型之间的意义关联。依所附行政行为与所附内容对行政附款所作类型划分为行政附款的类型化研究所关注。其中,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的附款、期限、条件、负担、废止权保留、负担保留作为附款虽无太大争议,但它们适用的条件或要求须进一步明确。“法律效果的部分除外”、“修正的许可”与负担保留作为附款有很大或一定的争议。前两者其实均非附款,而是行政行为的内容限制。负担保留可为附款。在负担保留为附款的情形下,负担后置与附有负担保留的行政行为之间并非附属关系,前者虽以后者的存在为前提但却是独立的行政行为。因为具有前因与后果的关系,它们之间可视为主行政行为与从行政行为的关系。行政行为能否附款及其是否符合行政法治化要求是行政附款的合法性及其要求问题。既然是行政裁量领域的作为,合法性与合理性之间的密切联系在行政附款之中必有突出表现。行政行为依“法律”附款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要求,这对羁束行政行为尤为重要。如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非为确保法定要件之履行且未将该法定要件作为附款内容的,任何加于羁束行政行为的附款都是超越权限范围所为,属违法附款。在这个意义上,不当联结禁止原则对羁束行政行为的附款并不适用。作为行法治化的追求,行政行为附款不仅要依法律,在裁量情形下还要进行合理性权衡,应遵循比例原则、目的正当与相关考虑等原则的要求。行政附款的效力问题涉及到行政附款行为的生效、有效、无效以及效力消灭等方面。行政附款行为的生效情形不同于一般行政行为,尤其是附始期或停止条件的行政行为的生效情形。但不管情形如何不同,无论附款的还是无附款的,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都自相对人或关系人获致通知时起,并因此具有既决力。对于附始期或停止条件的行政行为来说,期限届至或条件成就只是其获得实现力的条件。行政附款行为的生效不意味着合法,也不等于有效。行政附款行为的有效必须同时具备肯定要件和否定要件,即“通知”和“没有明显的或严重的违法”。撤销与废止是行政附款行为效力消灭的两种情形。行政附款的法律救济有法律救济程序以内的或正式的法律救济与法律救济程序以外的或非正式的法律救济之分。作为行政附款法律救济的基本手段或程序,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后者。行政诉讼救济又被称为司法救济,其主要问题是授益行政行为的附款可撤销及行政附款的无效。我国目前有关行政附款的法律救济制度相当不完善。鉴于很多基本制度以及针对性制度付之阙如,我国目前的行政附款法律救济制度建设重在建构,应主要解决以下问题:一是要将行政附款现象纳入法律调整之中,建构行政附款的法律制度,并形成行政附款的法律调整体系;二是关于行政附款的法律救济程序以内的与法律救济程序以外的制度建设应同步进行,并相互协调和配合;三是加强行政诉讼的类型化建设,以实现和满足行政附款法治化的追求和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