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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对于司法行为如何规范,司法错案如何防范一直都是司法领域的题中之义。到20世纪90年代,随着深入发展庭审方式,不断强化合议庭与独任审判员的权力,反而适得其反,在实践中暴露出一系列问题。诸如业务素质较低的法官,利用其权力谋取个人私利、审理的案件往往枉法裁判等突出问题。一时间,法官恣意、法官行为不端乃至于法官腐败成为社会各界的众矢之的。1997年,在中共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可耐人寻味的是,在中共十六大再没有提及法官错案责任追究这个问题。而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指出,“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强调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可见,追究法官错案责任蕴含着司法监督和司法民主的理论与诉求。虽然,在实践中有着诸如这样或那样的弊端,但是不能一概否决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存在。尤其是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宏观语境下,如何评判法官错案责任追究问题的优与劣、如何考量法官错案责任追究的进与退?面对这种状况,首先要先明确法官错案责任到底是什么,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宏大的转型语境中,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又应该是什么样子的?在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出现,一定会有其存在的必然性。考量依据应该是一些普适性的价值基础,但是,随着创设时期到如今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语境之变迁,“中国语境”是具有本土性的、反衬效应性的,应当成为省视的关键。众所周知,不论在国外还是在国内,错案都有着巨大的现实危害性。可见,错误案件在任何社会都不是愿意接受的,无论是在实体上的司法错误,还是在程序上的司法错误。但是,到底法官错案在认知上标准是什么,如何进行界定,至今仍是一个未解之谜。对于当今我国提及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转型语境中,法治治理是其核心要义。可以说,法官错误案件频繁发生,不仅有着其深层成因,而且对于完善防治机制的也有着更紧迫的任务。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应当存续,这既表征着转型时期我国司法现实运作是否良性,又昭示着转型中时期我国司法制度改良是否合理。因此,法官错案责任追究的价值基础和可行性分析,对于理解法官错案责任应当存在,提供有力的一大支撑。具体而言,从法官错案责任追究的价值基础入手,以权力制约、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两大角度分析其存在的正当性。而对于可行性分析,从语境入手,了解创设法官错案责任追究问题的当时语境,在由语境转化下,对法官错案责任追究问题进行改良。最后,从法官错案责任追究问题的出路提出一定的建议。先探讨并解决其理论困境,再从法官错案责任的问题入手,提出立法上和司法上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