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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控制权作为一个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领域的法律概念,出现的历史并不长。其产生的最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贸易中的尚未收到货款的卖方,维护海上货物运输各方的利益平衡。2008年12月正式签署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鹿特丹规则》),首次以专章形式对海上运输货物控制权做出了明确的体系化建构。在实践中,确立货物控制权是非常有必要的。虽然提单制度作为国际货物运输实践的基本惯例,在当代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大作用,但是,由于航运速度的提高,出现了单据的流转难免跟不上货物的运输速度的情况,这样便使得由提单代替货物进行快速转让的基础随之动摇了,因此记名提单、海运单等不可转让的单证被广泛采用。同时,电子单证亦逐渐兴起,而这些单证与传统意义上的提单有所不同,不能为传统意义上的提单制度所包括。国际海运货物控制权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目前,我国学界对海运货物控制权的基础问题如性质、权利行使规则仍然存在争议。《鹿特丹规则》出台后,学界不断呼吁修改我国现行《海商法》,引进海上货物控制权的相关规定,但直至本文成文之时仍无实质性进展。本文试图以《鹿特丹规则》中控制权的规定为基础,对货物控制权与类似概念,尤其是中途停运权进行比较,研究分析国际海运中的货物控制权的权利行使规则,并结合我国的立法与实践现状提出引入货物控制权的建议。本文分为导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分为四个部分,其中:第一章主要从货物控制权的概念与性质入手,对国际海域货物控制权的基本理论进行介绍与分析,分析货物控制权的产生原因及目前的国际立法现状。第二章主要对货物控制权与其相似概念中途停运权进行比较,并在两者的比较中阐明货物控制权的制度重心及优势。第三章以《鹿特丹规则》为视角,对货物控制权制度构造,包括货物控制权的权利义务主体、行使规则、转让方式及存续期间进行深入的分析,并结合中国实践,对FOB条件下货物控制权行使的特殊问题进行探讨。第四章在充分结合我国目前的有关立法现状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引入货物控制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对引入该制度提出相应的立法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