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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就必须有监督。监督权是各国代议机关普遍具有的一项权力。我国人大预算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它包括依法审查批准预算、决定预算部分变更、监督预算执行。民主与人大预算监督制度具有内在的逻辑联系,人民主权理论、代议制政府理论和权力制约理论是人大预算监督制度的理论基础,人大预算监督制度则是民主的基本体现。 预算是民主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因此,民主和市场经济比较完善的国家的议会预算监督制度相应也比较完善。论文将这些国家分为一院制预算监督模式和两院制预算监督模式,文章主要考察了两院制预算监督模式的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四个国家的议会预算监督制度,分别围绕议会预算监督的法律演进、议会预算监督的组织机构、议会预算监督的过程三方面进行了比较和分析,并从中获得了完善我国人大预算监督制度的启示。 目前,我国关于人大预算监督已经形成了初具规模的具备一定操作性的法律体系。然而,现实中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这一职权远未得到充分的行使,存在着预算监督法律体系不完善、组织机构不到位、监督机制不完善、法律责任不明确、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严重地削弱了人大监督的权威,导致预算监督缺乏实效,预算缺乏严肃性。 分析问题是为了解决问题,对于我国人大预算监督制度的完善,论文在吸收发达国家议会预算监督制度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人民主权理论、代议制政府理论、权力制约理论的基本要求并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明确了在制度完善过程中应树立的基本理念,包括预算的法律性、计划性、归一性、公开性和程序性;以及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监督原则、集体行使职权原则、独立适当行使职权原则、真实与效率原则;最后,提出了相关制度的具体完善建议,主要包括明确预算的效力范围、人大预算监督的组织建设及模式选择、建立与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改进和规范预算编制制度、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完善预算法律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