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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能拒绝裁判是不言而喻的。但在我国,法官拒绝裁判、人民法院对民事诉权进行限制的情况却屡屡发生,并且还司空见惯。相关的限制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民事诉权进行的绝对限制和相对限制;地方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所确立的各项原则的基础上,对民事诉权所实施的更为严格的限制。法院怠于行使司法权、法官拒绝裁判,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立法层面的缺陷,有法院自身的原因,还有传统观念的影响。其实,对民事诉权的保护不仅有必要,而且还十分紧迫。因为民事诉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是其他权利得以实现的基础性权利,还是司法权与公民权益的中介、桥梁。因此,民事诉权若不能得到妥善保护,将会影响法的规范功能的发挥,甚至导致国家法治目标的落空。目前国际社会正在轰轰烈烈开展的接近正义运动,正是诉权保护重要性的体现。我们应当正视我国民事诉权保护的现状并以积极的态度来应对。首先,建议完善立法,在宪法中确立公民诉权作为基本人权的地位,完善、改进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降低起诉门槛。其次,法院应当从传统观念的框框中解放出来,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善用宪法、引用相关理论,通过法官释法来填补法律漏洞,给民事诉权以最完善的保护。最后,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对相关司法解释的违宪、违法审查,杜绝司法解释剥夺公民民事诉权情况的屡屡发生。
本文共分四章:
第一章主要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人民法院对民事诉权进行限制的基本情况;
第二章就人民法院对民事诉权进行限制的原因进行分析,原因主要有立法层面的缺陷、法院自身的原因、传统意识及学说理论的影响;
第三章分析了民事诉权保护的必要性、紧迫性,并介绍了国际诉权保护的现状;
第四章阐述了应当如何保护民事诉权,主要措施有:修改宪法及相关法律、通过法院自身努力来实现民事诉权的充分保护、加强对司法解释的违宪违法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