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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的到来使得人们越来越注重对风险的控制与安全的维护。在风险社会理论的影响下,现代刑法以降低风险及确保社会安全为首要任务,通过规范风险行为本身对法益进行提前保护,实现积极的一般预防目的。刑法前置化对于应对风险社会具有不可低估的意义。从1997年后的数次《刑法》修改可知,我国正逐步践行着刑法前置化的理念,但也存在诸多问题。虽然刑法修正是为了应对犯罪形态的变化,以及缓解国民对犯罪威胁的不安情绪,但不能期望过于倾向重罚主义的单薄安易的立法,而是当以罪刑法定、法益保护、罪责刑相适应等原则为基本,坚守谦抑性主义,正确把握“但书”规定的要求,制定合理的犯罪标准、正确处理公共政策与刑法的关系,慎重处罚仅仅具有充分的当罚性及要罚性的行为的立法才是真正受人所期望的。总之,为了避免刑法沦为极富弹性的社会性控制手段,其结构发展上仍应坚守理性。本文以扒窃为例,详述了如何在刑事立法与司法中贯彻上述要求。最后,本文还从整体上对我国刑法的完善路径做了相应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