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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实施的具有强制性的行政行为,其最大的作用就在于保证行政目的的有效实现。但是其缺点在于易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虽然其出发点也是为了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这样一种良好的目的。行政强制执行包括直接强制和间接强制,直接强制主要是对人身、财物的强制,间接强制主要是执行罚和代履行,纵观各个国家的法律,都是坚持间接强制优先于直接强制的原则,这体现出了对人权的尊重,同时也能看出代履行这一制度的重要性。 代履行的本质就是通过行政机关或第三方来代替行政相对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这一制度的确立,使得义务人在面对其所必须要履行的义务时能够有更多的选择权,可以选择支付相应的金额代替履行义务。我国新出台的《行政强制法》对代履行也专门作为一章进行了规定,体现出了该制度在行政强制执行中的重要性;实际上,代履行的实施仍存在不大完善的地方,因此,在理论上对该制度进行研究,为该制度提出完善意见就显得十分重要。 本文正文由以下五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代履行制度的基本理论。本部分介绍了行政代履行的含义,与相关概念如民事上第三人代为履行、执行罚的区别,代履行制度所具有的功能,以及代履行的实施依据。 第二部分,介绍我国行政代履行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即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在代履行制度中的体现。 第三部分,介绍行政代履行的主体和实施程序。介绍了实施行政代履行所遵循的程序,行政机关、义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四部分,国外有关行政代履行制度的相关立法。本文列举了英美法系的英美两国以及大陆法系的日德两国的代履行制度并对其进行比较说明,这为我国完善该制度提供了方向。 第五部分,介绍我国行政代履行制度的现状并提出了完善建议。其中包括我国《行政强制法》中关于行政代履行的立法特点,如何规范行政强制权的实施主体,如何完善执行程序及救济制度以及引入行政指导、执行和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