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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普遍服务是指保障全体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都能够以负担得起的价格获得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最基本的电信服务。电信普遍服务是电信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基石,确保电信行业发展在效率优先的同时能够兼顾公平的制度性设置。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是对因提供电信普遍服务而受有损失的电信普遍服务提供者或由于经济弱势而无法负担基本电信服务支出的公民进行补偿的机制,涉及国家、电信普遍服务提供者和电信普遍服务受益人三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是电信普遍服务制度的核心。经济法规制能够将电信普遍服务补偿中的政府公权与个人私权纳入法律规制的机制当中,从法理建构和法制建设两方面对电信普遍服务补偿中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问题予以解决,通过对政府规制电信普遍服务补偿中的赋权和限权保障电信普遍服务提供者和受益人的权利,使政府对电信普遍服务补偿的调节在社会公平的价值本位和适度干预的原则下规范化进行。我国电信普遍服务补偿在立法实践中呈现出理论未定而实践先行的特征,该制度在法律价值、作用机理、制度功能和主体间权义关系等法理建构上均有所缺失,这导致了电信普遍服务补偿的立法现状与其应然层面的法律理论多有龃龉和偏离,不能成为一个具有内在逻辑自洽性的整体。德国电信普遍服务基金在建立多年后未有一例补偿的实例,且基金制度本身仍在面临合宪性的质疑,这表明电信普遍服务补偿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并非不证自明。国外相关立法例体现出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是国家义务还是电信服务提供者义务的困惑,而我国对电信普遍服务补偿义务主体的定位模糊则体现出该制度基础理论的混沌。因而需要以坚实的经济法理论夯实我国电信普遍服务补偿制度的必要性与正当性基础,明确制度的经济法价值本位和功能定位,并确定电信普遍服务补偿主体间的权义关系。电信业的网络外部性和先期基础设施建设成本巨大的特征导致了电信服务供给中的结构性市场失灵和制度性市场失灵,而政府在应对上述市场失灵时可能产生干预低绩效的政府失灵问题,纠正市场和政府双重失灵的法律需求为电信普遍服务补偿经济法规制的必要性提供诠释;经济法以促导型电信普遍服务补偿和福利型电信普遍服务补偿对电信业网络外部性进行内部化,以应对上述两种市场失灵,这一过程使得电信普遍服务补偿的正当性得以证成;电信普遍服务补偿的经济法规制以社会本位和实质公平为价值导向,并具备利益配置和有效激励的制度功能,上述价值和功能通过对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权义关系的廓清得以在制度的法理构造上落实。以上对电信普遍服务补偿基础理论的分析会对接下来电信普遍服务补偿制度的完善提供高屋建瓴的指导。通过对电信普遍服务补偿的立法现状进行考察,可以发现电信普遍服务补偿在立法体系、宏观和微观制度建构上都存在很大问题,这些问题亟需通过经济法规制进行完善。在立法体系方面,电信普遍服务补偿存在立法碎片化和软、硬法规范失衡的问题,这一前置问题的存在对电信普遍服务补偿的经济法规制造成了极大障碍,因而应对当前电信普遍服务补偿的立法进行体系性调整以及软、硬法的协调性完善,为电信普遍服务补偿的经济法规制扫清障碍。在宏观建构方面,电信普遍服务补偿制度存在目标不明、制度割裂化运行和权义关系失范的问题,应通过经济法对其进行制度目标上的层次性规制,制度运行上的统筹性规制和权义关系的重塑。在微观制度方面,电信普遍服务补偿制度在补偿对象、补偿标准、补偿方式以及补偿制度监管等方面均规制不足,因而应通过经济法对其进行补偿对象的类型化规制,补偿标准和方式的差异性规制以及强化补偿制度的机构监管和公众监督。通过对电信普遍服务补偿的经济法规制从上述理论与实践两方面的完善,能够更好地实现我国电信普遍服务补偿的系统化、法制化转型,实现电信普遍服务补偿对电信业发展的公平性促进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