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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合同法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它是合同法所列举的十五种记名合同之一,位于租赁合同之后,被视为是租赁合同的特例。笔者在学习研究中,考察了融资租赁的实务状况和相关国家、地区和国际社会在融资租赁交易或合同方面的规定,提出对我国融资租赁合同制度进行改造的设想,涉及五个方面。一、修改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二、改变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位;三、将它规定为三方合同关系,用一个完整的合同规制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四、某些具体制度设计的改变,如出租人的双轨制、出租人的瑕疵担保义务、关于买卖合同索赔权、外币计租、承租人选定代理人的指定风险等;五、建立融资租赁法律制度的完整体系,将目前尚未规定的各种非典型形式写进合同法。其中,一、二、三、五四个方面,笔者撰写专门章节论述,第四方面穿插在合同法律关系的写作过程中,在牵涉到某个特定问题时,再单独说明。 依此考虑,全文分四章论述。 第一章介绍融资租赁交易的起源、基本内涵和功能,为下文研究融资租赁合同作一实务铺垫和经济背景的考察。尤其是指出融资租赁交易具有避税、加速折旧的功能,有助于更好地理解融资租赁合同的金融性质和作为定型合同的理由。 第二章首先介绍、评论融资租赁发达的美、英、德、日、法五个国家、国际社会、我国台湾地区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在此基础上,评论研究我国合同法对融资租赁规定的得失,提出本文的“融资租赁合同”定义——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得资产,承租人租用该资产并以租金的形式归还各期本息的合同。从这个定义出发,以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一般租赁合同和典型借款合同为参照,对比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揭示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和性质,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借款合同的特例,是具备租赁外观形式的借款合同。 第三章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分析融资租赁合同主体、客体及各方权利义务,建议以三方合同为体例,分别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可以分为基本主体和非基本主体,基本主体是供货人、出租人和承租人,非基本主体是实际使用人、代理人和担保人。这部分还讨论了有关出租人双轨制、承租人选定代理人的指定风险的问题。在融资租赁的客体部分,讨论了租赁物的消耗性、通用性、有体性三个问题,并认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实质客体就是资金。在权利义务的分析中,首先讨论了作为融资租赁合同两个组成部分的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研究该两合同彼此之间的关系和影响,以及他们各自对整个融资租赁交易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三方合同的设想,用一个完整的合同规制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笔者认为融资租赁交易中的每一方都是向三方中的一方承担义务,又从三方中的另一方处取得权利,三者之间是两两对应的关系,这同一般的双方合同中直接相对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很大不同,是一种多方合同,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作为典型合同的真正理由。然后依三方合同的体例,分别论述供货人、出租人、承租人各自的合同权利义务。在这部分,还对当前融资租赁实务和规定中的一些问题—出租人瑕疵担保责任、承租人对供货人的请求权、外币计租等—作了探讨。 第四章介绍融资租赁交易的非典型形式,非典型形式有六种,分别是回租、转租赁、转租兼回租、代理租赁、杠杆租赁和托拉斯租赁,讨论了每一种形式同典型融资租赁形式的联系。 本文的结语部分,笔者简要总结了对融资租赁合同的修订设想的各个基本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