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害给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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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给付问题在德国民法、日本民法以及台湾地区民法中已经有了深入研究,在我国大陆民法中也日渐受到重视。本文力图对这一问题做出较为详细的介绍,并尝试予以分析研究。本文包括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共分四章。
   第一章谈论的是德国民法上的积极侵害债权理论,主要围绕德国债法修订前后的积极侵害债权理论进行介绍。文章按时间发展之顺序,讨论了概念法学体系中的债务不履行、积极侵害债权理论的提出及其内涵以及2002年生效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关于积极侵害债权的规定情况。
   第二章首先介绍了德国民法上的积极侵害债权在日本与台湾地区的传播。日本与台湾地区的不完全给付理论发源于德国民法上的积极侵害债权理论,但又不同于它,成功的做到了对一项外国制度的移植;其次从法律的功能入手,讨论了英美法系中如何通过不同的制度来实现共同的立法目的,即对固有利益的保护。
   第三章首先通过纵向考察我国的立法状况,对加害给付制度在我国立法上的确立做了一个详细的描述;其次从不同的学说入手,讨论这一制度的概念,作者在对加害给付制度的功能做出分析的情形下,对加害给付概念的学说做出了选择。
   第四章对完善我国的加害给付制度提出自己的看法。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对加害给付制度的规定在法律效力和法律救济范围以及构成要件三个方面上都存在不足。在法律效力方面,笔者认为在加害给付造成履行利益与固有利益同时受损害的情况下不发生责任竞合,只有仅仅在固有利益受损时才发生责任竞合;在法律救济范围方面,笔者认为非财产损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违约救济获得赔偿,但是必须受到限制;在构成要件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对债务人违约的范围还不够明确,笔者认为更为合适的构成要件应该是:“第一,须有固有利益的损害;第二,固有利益的损害是由债务人不适当履行行为引起的,或是违反附随义务造成的;第三,债务人有过错。”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出这一制度在现代债法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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