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角色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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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在国家政策的帮助和鼓励下,我国的文化事业迎来了繁荣发展的机遇,而虚拟角色因其有着巨大的吸引力和广阔的市场前景,在丰富多彩的文化作品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一方面,这不仅仅促进了文化事业的发展,同时还满足了人们的精神层面的需求,但是另一方面,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很难充分保护虚拟角色知识产权。在社会生活中,有一些市场活动参与者发现虚拟角色能带来商机而对其进行二次开发利用从中获得巨大的经济利润,不合法的商业手段导致侵权行为经常发生,甚至会出现权利人在不知道的情况下其合法权益就被侵害的情况。而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没有独立的条文规定保护虚拟角色,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关于虚拟角色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面临的最棘手的问题就是裁判依据不确定、裁判标准不清晰、裁判理由不充分。因此虚拟角色知识产权保护不全面的问题亟待解决。在我国商品化的权利尚未得到立法的明确定义,著作权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通常用于解决虚拟角色的知识产权纠纷中,然而这些制度均存在局限性并不能为之提供全方位的保护。著作权法对虚拟角色保护的局限性体现在首先该法中并未明确规定保护作品中单独的角色,有些虚拟角色仅能通过塑造它的作品整体获得保护而虚拟角色本身很难单独获得法律的保护。社会实践中经常出现虚拟角色被侵权的各种纠纷,这很大程度上损害了虚拟角色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其次,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不完善,例如著名的虚拟角色形象的外形、动作甚至经典的颜色搭配很容易能够让消费者联想到该虚拟角色,而市场上的商家有意无意中利用到知名虚拟角色的形象而使其产品更为畅销,实际上是商家利用了消费者对该虚拟角色形象的喜爱的心理从而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而类似行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损失无法单纯用侵权复制品数量来计算。商标法中对虚拟角色的保护主要通过商标注册这一途径,而这种途径存在明显的局限性。比如虚拟角色难以符合商标法中的“显著性”标准;申请注册的经济成本很高且只仅仅用于核定商品种类;注册成功后必须实际使用否则可能面临被取消注册商标的情况。这些限制性规定在不同程度上使得商标法对虚拟角色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全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的主体被限制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而现实的司法实践中虚拟角色的作者未必具有上述主体身份从而无法获得保护,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兜底的事后救济,这种形式使作者在保护其虚拟角色作品中处在弱势一方。因此,提出以下建议:加强著作权法的保护。设定清晰的侵权标准、合理调整赔偿的标准;完善商标法的保护。对知名虚拟角色商标进行特殊保护、健全我国的防御商标制度,增加商标法对虚拟角色保护的司法解释;丰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内容。扩大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清晰界定盗用虚拟角色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此为虚拟角色的保护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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