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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在我国劳动法领域中具有调里程碑意思,它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使长期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获得更有利的法律保障。《劳动合同法》从诞生之日起便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与热议,褒贬不一,引发的很多问题值得思考。其中《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否涵盖事业单位就是引起争议的焦点之一。该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然而,该法第九十六条又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该问题,法学界以及法学理论与实践之间都有不同观点。鉴于此,笔者选取高校教师人事制度的劳动合同法律适用作为研究对象。随着我国事业单位和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高校的内部人事制度改革也在不断向前推进,近年来,随着我国高校教职工的维权意思不断提高,教师与高校之间的纠纷屡见报端,高校教师的权益保障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那么要解决高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问题的关键就是明确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即界定出高校教师与高校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关于当前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教人(1999)16号)明确提出在高校推行教师聘任以来,引起我国高校劳动制度一次巨大变革,高校教师的身份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即由以“国家干部”身份转而成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即高校与教师之间由原来的行政隶属关系转变为平等的契约为纽带的平等的劳动关系。笔者认为要研究高校教师的人事制度的劳动合同法律适用问题,首先要明确高校与高校教师法律关系的性质。因为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的认定关系着我国高等教育法律制度的诸多问题,对由此而引发的法律纠纷也能提供良好的解决机制。本论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高校教师劳动合同法律适用基木理论问题阐述,主要对论文中涉及的高校教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及其适用等基本理论的介绍和明确论文的研究对象等内容;第二部分是关于高校教师聘用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现状探析,这一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篇章之一,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现阶段高校教师人事制度形式的分类;高校编制内教师聘用形式的法律适用探析,分别对任命制和聘任制的相关概念、对聘任制性质的理论之争和聘任制法律适用过程存在的问题开展阐述;高校编制外教师聘用形式的法律适用探析,分别介绍了编制外教师聘用形式(人事代理、劳务派遣、返聘、外聘)的基本概念、并详尽分析了理论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高校教师人事制度法律适用现状小结,总结我国高校教师的现状;第三部分为《劳动合同法》适用与高校教师人事制度的法制化探析。亦是本文的重点章节,本章通过前面章节的研究分析,结合我国高校教师劳动合同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高校教师权益救济的建议:1、要建立高校教师人力资源市场机制,确认高校教师劳动者的法律地位,高校教师可以通过人才市场实现在高校间的流动,从而促使高校提高对高校教师人才的重视,改善高校教师与高校之间的弱势地位;2、鉴于我国高校教师的权利救济现状,在对高校教师的权利救济不力之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高校教师权利救济的建议。最后一部分为本文的结语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