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私募股权基金起源于美国,近些年来才逐渐进入我国的经济生活。想要充分发挥私募股权基金为我国中小企业进行融资发挥的功能,需要合理选择与其特点相契合的企业组织形式。本文以我国历史文化、法律体系和金融环境为研究背景,以私募股权基金的特点和组织形式理论为研究依据,综合运用比较分析和实证研究的方法进行讨论。试图确定选择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的内在标准和动因,并将私募股权基金的自身特点与我国法律体系相对接,找出更适合于我国发展的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引言对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方法做了一番阐述,并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意义。正文分为以下四章:第一章为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概述。本章对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企业组织形式的概念和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的发展现状进行了介绍,并指出了私募股权基金与企业组织形式的要求以及两者间的内在联系。第二章为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的国际观察。本章通过国际比较的方式,分别对私募股权基金在美国、英国、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发展情况和组织形式的选择情况进行介绍,并总结出各自国家和地区选择组织形式的内在因素。本章为后面的学理思考和实证分析提供了国际参照。第三章为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的学理思考。本章主要从理论上对选择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时所需要注意的各方利益进行分析,使得各方利益得到平衡,找出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选择的具体标准,并且运用得出的具体标准对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和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进行比较分析,找出各自的优点与不足。本章主要是为我国的实证分析提供理论支持与依据,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确立方向。第四章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的实证分析。本章根据前文得出的选择标准,根据我国具体的社会环境、历史背景和法律体系,对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在设立成本、税负问题和激励与约束机制上的差异进行详细比较,得出在我国公司型优于有限合伙型的结论。并针对我国的立法缺陷、基金管理人的发起人身份缺失、私募与非法集资的界限不清、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义务不明和税收优惠不足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在以上论证的基础上,本文得出如下结论: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必须结合本国的实际,并且在实践中将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并重,用“两条腿走路”。也就是说,在我国现阶段,虽然有限合伙型还存在诸多的制度不确定性,导致公司型的组织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与私募股权基金的特征更相契合,更能发挥其投融资和管理方面的优势。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有限合伙型的可取之处,彻底否定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前景。作者希望这一研究成果对于我国未来的私募股权基金立法,在组织形式的选择和相关规则的制定方面,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