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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作为一种美德是古希腊的传统,这种传统由苏格拉底、柏拉图所发展,并在亚里士多德这里达到顶峰。但在古希腊,关于正义的探讨也曾出现几种重要的观点。早期的哲学家们以自然宇宙的和谐秩序解释正义;一些人从有效善的角度解释正义,认为正义符合一种规范;智者们以利益、契约解释正义,形成了相对主义的正义观。亚里士多德在以往思想观念的基础上,结合当时雅典社会的现实状况,认为正义应该是美德与规范的统一。亚氏首先继承了苏格拉底、柏拉图的观点,以优秀善解释正义,认为正义是一种美德。亚氏首先表明,正义是一种品质,而且是出于行为者真实意愿、自我选择的品质。正义与其它优秀品质不同之处在于,正义是一种对他人的善,而且中道是正义的天生秉性。亚氏还将正义与友爱联系在一起,认为友爱是一种美德,而正义就是友爱之德的基础。其次,亚里士多德认为,作为美德的正义也具有规范维度。亚氏通过对正义类型的划分凸显了其规范的一维。由于法律本身具有标准型、强制性、惩罚性等规范性事物的特征,所以合法的正义带有明显的规范性。合法的正义从城邦的宏观层面规范人的日常生活与伦理关系。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在微观层面,由行政机构按照既定的标准、固定的程序规范公民的人际关系。合法正义的规范性与具体正义的规范性共同构成了亚里士多德政治正义的规范性。政治正义的规范性是亚里士多德正义规范维度的最集中体现。亚氏的正义虽然是美德与规范的统一,但是其美德维度较于规范维度更加重要。这首先是因为亚氏的伦理学是美德伦理学,正义又是诸美德中最重要的美德,所以美德才是正义最重要的归宿。由于美德情感的无限,规范力量的有限,亚氏还提出公道之德的概念,用以矫正法律规范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亚里士多德之后的正义观,或是着重强调正义的美德一维,或是着重强调正义的规范一维。但是无论怎样,这都是在亚里士多德给我们指出的领域内讨论正义问题。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理论一直影响至今,并对当代中国正义的维护、公民正义观的树立具有重要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