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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朝虽是由女真族在我国北方建立的少数民族政权,但律法深受唐律影响。金朝对中原法制的学习并不是全盘照搬,金朝的“除名”之制应是在唐朝相关制度的继承和发展外,还具有自己的特色。本论文主体部分初绪论和结语外,共分三章进行阐述:绪论部分,主要介绍本文的选题目的及意义,梳理前人在此领域的研究成果,总结目前研究存在的不足,并介绍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创新点与难点及相关概念的界定。第一章:追溯金朝“除名”制度的历史渊源,并重新讨论金朝“除名”的始行时间。“除名”早在先秦时期就已产生,并为历代王朝延续。金朝本身的习惯法中并没有“除名之法”的记录,金朝的“除名”制度显然是仿自唐宋的相关制度。前人认为,金朝的“除名”制度应最初出现于天会四年,但笔者通过考证发现,金朝的“除名”实际上应最早出现于天会十年。第二章:分析金朝“除名”制度实施的具体内容,包括适用于“除名”的犯罪罪名,被“除名”官员的品阶高低,“免死除名”以及被“除名”官员的复叙。认为金朝被“除名”官员的品阶极其广泛,不仅高级官员会被“除名”,低级官员、没有官职官阶的人员有严重犯罪的行为,也会被“除名”。低级官员、没有官职官阶的人员被“除名”可考者共23例,虽然仅占金朝“除名”总数的近五分之一,但仍可说明,金朝对低级官员、没有官职官阶人员的的严重犯罪,仍然是严厉打击的。“免死除名”在金朝共13例,其中女真人就占到10例,说明“免死除名”成为袒护女真人严重犯罪的工具。金朝官员被“除名”后,会有重新叙用的机会。金朝对被“除名”女真人复叙的数量和比例远远大于汉人,尽管金朝统治者在用人上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但金朝统治者对汉官的不信任根深蒂固。第三章:归纳金朝“除名”制度的特征及对后世的影响。金朝“除名”制度的特征有三点。首先,金朝的“除名”的各类罪名在不同皇帝在位时构成比重不同。从金熙宗到金世宗,因政治性犯罪而“除名”的案例占很大比例,说明此时金朝需要通过“除名”来维持皇位稳固和政治稳定;金世宗时,官员职务犯罪所占“除名”比例最大,说明金世宗把“除名”作为整顿吏治的重要手段;卫绍王开始,因军事犯罪而“除名”的官员数量增多,说明金朝后期战事频繁,需要对有军事犯罪的官员“除名”来整顿军纪,增强军队战斗力。其次,金朝的“除名”制度在前期实行较为严格,在后期因战事的频繁走向崩溃。第三,金朝“除名”制度的实施还具有阶段性。从金朝“除名”制度的影响上看,元朝继承了金朝的“除名”制度。但是,元朝的“除名”极少被用于惩治官员的政治性犯罪。此外加大了对“奸罪”的处罚力度,说明元朝把官员的生活作风作为考核官员的重要内容。“除名”制度又由明清二朝继续沿用。结语:对前文的研究进行总结,并对金朝的“除名”制度进行评价。金朝“除名”制度的实施带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在一定时期内确实起到过整顿吏治、惩治官员犯罪的作用。但是金朝后期多次“除名”案例的出现,表明除名制度彻底失去了震慑官员犯罪的作用,这一现象成为金朝官员犯罪惩罚制度崩溃的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