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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制裁是指国家基于犯罪预防的目的,通过刑事法律对于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作出的实体性回应,即刑事法律规定的实体性法律后果。刑事制裁措施随着刑事制裁理念的演变而逐渐扩充并变得多元。时至今日,刑罚早已无法完全涵盖刑事制裁的所有种类,除刑罚之外,还有保安处分、刑事没收、刑事损害赔偿、非刑罚处罚方法等多种措施承担着刑事制裁的功能,与刑罚之间是互相补充、相互配合的关系,形成一个完整的刑事制裁体系。在这个体系内部,不同种类的刑事制裁措施性质相异,配置依据、适用对象、功能等均存在差别,需要对其进行要素的性质区分,并从“系统-结构”的角度出发,对其要素间的组合结构进行研究,通过对其结构优化调整,提升整个刑事制裁体系的合理性和协调性,以确保其功能和效果。但我国却鲜少有学者对刑事实体法律后果作出系统化的研究,“刑事制裁体系”在我国刑事学界的规范论述并不多见,对“刑事制裁体系结构”的研究则更是未见先例。本文提出刑事制裁体系应指国家以犯罪预防的目的,根据刑事法律对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予以回应的实体性措施有机组合而成的整体。刑事制裁体系结构应指刑事制裁体系内刑事制裁措施的种类设置以及要素间的比例关系、层级安排等组合形式,是刑事制裁发挥功能的制度基础,其体系结构不合理,必然导致刑事制裁目的的落空和功能的失调。因此,研究刑事制裁体系的重点就是研究其体系结构。刑事制裁体系结构应从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考察。刑事制裁体系结构的横向维度是指不同种类的刑事制裁措施之间的横向组合形式,目前世界上对于刑事制裁的横向组合主要有刑罚单轨制、“刑罚-保安处分”双轨制、刑事制裁多轨制等。刑事制裁体系结构的纵向维度是指根据刑事制裁措施的严厉程度而进行的纵向排列与组合。西方建立在犯罪分层基础上的“监禁-监禁替代-其他非监禁措施”纵向格局较为普遍。而考察我国的刑事制裁体系结构现状,横向维度方面,我国的刑事制裁体系是刑罚单极化之下的隐性多轨制。《刑法》并没有保安处分的专门规定,但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却规定了诸多制裁措施明显具有保安处分的性质,刑事法律之外也散见具有保安处分性质的制裁措施。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这些措施缺乏体系性和统一性,法律渊源混乱,决定机关多头,缺乏明确的限定原则,合法性和正当性均存在疑问。刑事没收和刑事被害人赔偿虽然规定于《刑法》之中,但均依附于刑罚制度的条款之下,没有独立刑事制裁措施的地位。这一定程度上也导致没收司法属性较弱,行政属性较强,以及刑事被害人赔偿的强制力保障欠缺的问题。特别是刑罚单极化发展的刑事制裁体系相对封闭,一方面新增制裁措施因无法在分则落地而难以获得独立的地位,另一方面,不符合刑罚特征的预防性制裁措施,因不存在保安处分制度,将其不论定性为“刑罚”还是“非刑罚处罚方法”均不妥当,在现有的封闭结构下也无法实现,导致立法者将新增刑事制裁措施在现有结构内依附刑罚而定位为“刑罚执行措施”、“执行监管措施”、“预防性措施”等,造成了刑事制裁体系的结构混乱。纵向维度方面,由于我国并不存在明确的犯罪分层,因此刑事制裁的轻重分层也是“隐性的”。我国基本以三年自由刑作为“监禁-监禁替代”的分界线。分界线以上以死刑和监禁为主,分界线以下以监禁为主、监禁替代为辅。总体上来看分界线上下监禁均占据主流,是偏重的刑事制裁体系,刑事政策与刑事制裁措施的轻重区分有待加强。另一重要分界线——剥夺自由的制裁措施的下限,在我国则下沉入《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能很好的起到界分作用,导致行政制裁与刑事制裁之间的界限模糊。我国的刑事制裁体系结构的调整具有时代必然性。立法层面上,我国目前的刑事制裁体系结构与近年来以轻罪、法定犯、危险犯的增加为主的犯罪化进程相悖,一方面,与轻罪对应的轻刑多元化和个别化程度较差,另一方面偏重的刑事制裁体系也难以为将来轻微违法行为犯罪化提供合理的空间,立法上的以罪制刑和以刑制罪功能均未合理发挥。司法层面上,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乃至单处附加刑的轻罪案件已经占据所有判处刑罚案件的八成以上,而对于应对轻微犯罪的刑事制裁措施仍以监禁为主,较为单一,其余轻缓的制裁措施处于“边缘化”和“非中心化”的地位,整体上缺乏灵活性和对应性,亟待作出调整。政策层面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之下,我国的刑事制裁体系重重有余,轻轻不足。从各个方面考察,刑事制裁体系结构均有调整之必要。刑事制裁体系是社会治理和社会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刑事制裁体系结构作出调整的理念基础方面,本文特别采取了刑罚社会学的视角,在考察中外刑事制裁理念演进与社会发展阶段关系的基础上,立足中国实际确定调整的基本原则和方向。西方国家先后经历法治国、福利国和安全保障国的社会形式,发展出报应性制裁理念、预防性制裁理念、恢复性制裁理念和风险管控的制裁理念。当代中国社会治理与社会控制的语境特殊性与问题复杂性在于,我们不得不“超越近代—现代—后现代的时间单维性,而在一个时间点上,要同时地完成法治国、福利国和安全保障国的构建”。在这个过程中,一要坚持符合我国发展阶段的价值衡平原则,法治国的正义要求对人权保障的强调,福利国对复归和矫正的强调,以及安全保障国对管理和控制犯罪风险、增强公众安全感的强调,均要在刑事制裁体系结构改革中予以回应,并且在总体上要坚持轻缓化和刑事制裁谦抑化的调整方向。二要坚持多元制裁理念有机融合原则,可以采取区分犯罪类别侧重不同的制裁理念,对多元制裁理念的合理内核进行吸收,通过有机融合形成具有全面性和完整性的刑事制裁体系。在刑事制裁体系的横向结构调整方面,结合我国已有的刑事制裁措施,本文提出调整重点在于建立“刑罚-保安处分”两极驱动下的刑事制裁多轨制体系。首先是在强调危险性重要地位的基础上,构建中国的保安处分制度,在《刑法》中专章规定保安处分,并明确保安处分的基本原则、具体措施、与刑罚的科处关系、建立危险性评估机制等。其次,要明确刑事没收、刑事被害人赔偿和非刑罚处罚方法等制裁措施的独立地位。将目前我国《刑法》中“隐性的”多轨制“显性化”,构建出“横向多轨,突出两极”的刑事制裁体系结构。在刑事制裁体系的纵向结构调整方面,本文创造性地提出了刑事制裁体系分层的调整思路。一方面,要将能否适用剥夺自由的制裁措施作为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的分界线,发挥自由刑的界分功能,也便于行政违法行为入刑以“剥夺自由”该当性为重要判断标准。另一方面,用“监禁-监禁替代”分界线来划分刑事制裁体系的轻重。轻重分界线以上的刑事制裁体系调整方向为“轻重结合,趋于合理”,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严格限制死刑,完善重刑非监禁制度为两翼的刑事制裁格局。轻重分界线以下的刑事制裁体系调整方向为“以轻为主,轻者更轻”,构建“以监禁替代为主,监禁为辅,其他非监禁刑为补充”的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