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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是世界上最生机勃勃的行业之一,自20世纪50年代美国成立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以来,融资租赁业在世界范围内,尤其是在发达国家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并迅速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被西方人士称为“朝阳产业”。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发展起始于1981年,虽然经历了三十年的发展历程,但相较于融资租赁成熟的国家,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发展还是比较落后的。造成落后的原因来自于方方面面,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融资租赁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融资租赁是通过融物方式来实现融资目的的交易模式,在融资租赁中既存在债权又存在物权,本文旨在通过系统研究融资租赁所涉及的物权问题来有助于完善我国融资租赁的立法。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构成,引言:简要指出研究目的在于完善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所依托的法律环境,以及研究的思路与研究方法。正文是文章的主要部分,共包括五部分。第一部分总结概括了融资租赁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通过对融资租赁概念和法律特征的阐述,分析出融资租赁中既存在债权又存在物权,为下一部分具体对物权问题的研究做铺垫。第二部分先从《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增加出租人所有权风险入手,接着指出了对抗善意第三人最佳方法是建立融资租赁登记与公示制度,同时本部分还对融资租赁中租赁物取回和添附的问题进行了研究与分析,正文的第二部分着重于保护出租人所有权,是本文的重中之重。正文第三部分主要研究融资租赁是否具备用益物权的属性,得出承租人享有的是用益物权的结论,并总结了确认融资租赁用益物权属性的意义。第四部分阐述的是融资租赁中体现的担保物权。以上三部分提到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物权法律问题,《物权法》可以给予一定的保护,但不全面,说明我国当前的融资租赁法律制度还不完善,针对此情况,在正文第五部分提出了自己对融资租赁立法的建议。结论:简要概括全文的内容,并对中国融资租赁发展前景以及法律环境的改善做出了乐观预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