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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改革的实践与相应的理论对话中,检察权的性质或日检察机关的定位成为关注焦点。学界的质疑与检察界的抗辩在互动中碰撞出的革新力量,从理论研讨向改革实践渗透,使检察机关面临重建以来最严峻的挑战和最佳的发展机遇。但是,停留于对检察权根本属性的苛求与深究却局限了检察权重构思路的合理性。本文拟用社会学中的功能分析法,对照职权的功能要素,对检察权的功能异化现象进行检讨,并在汲取定性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相对合理的功能还原和重新设定,同时对内在结构进行适当的调整,逐步梳理出关于检察权功能更新的若干建议,以期对检察改革有所助益。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是关于本文研究方法的阐述。首先介绍了功能与功能分析法的基本概念及原理,重点解释了正功能、反功能、非功能、显性功能、隐性功能、政治功能、微观功能等基本分类以及功能互惠与功能自主原则的含义。其次结合功能分析法着眼于适应环境、调整结构、平衡利益和克服弊端等特点阐明了对检察权进行功能分析有利于检察权的准确定位与改革发展的现实意义,强调了在实然与应然之间追求相对合理的改革理念。最后,结合职权的权限与权能统一、权力的要素分解与内部制约,设定了通过功能分析揭示检察权运行现状、进行属性根源解析、提供结构调整对策最终实现功能更新的研究目标;并参照功能分析的标准范式设计了包括在法律及国家权力的整体功能体系下考查检察权理想功能与功能实效以及进行部分功能替代与功能补足等内容的分析模式。第二章对现行立法、司法与执法环境下检察权的理想功能与实际运行状况进行比较。一方面,根据有关法律中关于检察权的规定推导出检察权相对完整的法定理想功能,即批捕权,公诉权,一定的侦查权,以及对侦查、审判、执行等司法行政活动的监督权;并指出由于宪法规定的抽象及其他法律授权的不甚明确,使得检察权的隐性功能引起争议;进而结合政治功能的概念介绍了以综合治理、预防犯罪权为主要内容的设定功能。另一方面,对检察机关在“一府两院,,架构下与政府的行政权相制衡的功能由于管理行政化而被淡化、侦查权和诉讼监督权由于正功能不能正常发挥同反功能和非功能凸显形成反差而被弱化以及为国企 检察权的功能更新——从定性分析到结构调整服务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非功能造成法律监督权被泛化等检察权功能异化现象进行了典型描述及简要的根源分析。 第三章表达了笔者从检察权定性之争中解脱并回归检察权的公诉功能本原的法理反思与理念更新。在立论之前,笔者概括介绍了关于检察权定性的四种观点以及从中得到的启示。随后,笔者首先从检察机关是公共利益的代表,维护公共利益需要追究相应的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公诉是弥补私力救济不足的解决冲突手段这三个公理性命题推导出统一的刑事、民事、行政公诉权是检察权的核心:进而指明正是由于公诉权具有明确的公共利益指向不具有司法权的中立性要求而不能成为司法权,但由于公共利益的确认本身需要进行利益衡量,因此公诉权又带有一定的判断性;同时,解释了在公诉权与行政权同样代表公共利益的属性下,公诉权是防止、弥补资源损失的消极手段,区别于行政权是资源增益的积极手段。其次,笔者在肯定诉讼监督权具备职权的构成要素的基础上,提出以诉讼监督权代替法律监督权才能准确地表达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内涵;并从维护诉讼活动的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也是维护公共利益的根本意义上,指出诉讼监督权事实上是公诉权的延伸,尤其体现在上诉与抗诉环节上诉讼监督权与公诉权的竞合;但是,由于制衡审判权、行政权的需要,诉讼监督权又具有相对独立存在的价值,因此,检察机关的功能定位应当是“公诉与诉讼监督机关”。最后,笔者结合辅助功能的概念论证了检察侦查权与批捕权对诉讼监督权的辅助作用及其从属地位,并提出了在检察机关内部实行检警一体化的设想。 第四章承接上文的分析结论提出为检察权功能更新进行内部结构调整的若干主要对策。其一是在赋予民事、行政公诉权相应的自由裁量权后与刑事公诉权统一行使;其二是按照支撑诉讼监督权的必要与充分条件对现行的检察侦查权进行重组,剥离与诉讼监督无直接关联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增补对妨害诉讼犯罪的侦查权,并扩充机动侦查权;其三是将司法解释权统一由最高审判机夫行使,但赋予最高检察机关一定的异议权和向最高权力机关提出进行违宪或违法审查的请求权。通过局部功能的归位、补足与减负,实现整体功能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