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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广泛使用已经改变了人类的生存方式,但互联网在给人们生活提供极大方便的同时,公民权利也被各种网络侵权行为所伤害。近年来,利用网络攻击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频频发生。在这一系列的违法行为下,网络安全的保护显得更加束手无策。虽然传统的侵权行为法可以解决部分的网络侵权问题,但是很多侵权行为还是无法解决,而且司法管辖的界限也很不清楚。在鉴于对网络侵权行为的分析研究之后,并对一系列的问题对症下药。本文共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中,主要论述选题的理论依据、现实依据、目的及意义、相关理论、研究思路和方法、本文的创新点与难点、国内外研究现状等。第二部分中,首先对网络侵权作了一个概述,其中明确了网络侵权行为的概念及行为主体、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其次从侵害人格权、侵害虚拟财产权及侵害知识产权三方面阐述了网络侵权的主要类型;再次对于网络侵权纠纷的管辖从三方面进行分析,一是网络侵权与传统侵权管辖理论的不协调,二是理论界对网络侵权管辖的探讨,三是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地的确认;最后对网络侵权行为的现实规定与理论纷争也是从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三方面进行分析。第三部分中,主要是分析研究了国外规制网络侵权行为的立法现状。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大法系着手:英美法系国家主要讲到美国的长臂管辖权的相关理论、美国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归责原则的分析、英美两国的行业自律模式的分析、而且分析了新加坡的严格审查模式;而大陆法系国家主要讲到了日本对于网络侵权的保护及相关的立法研究、德国对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统一立法的分析、韩国的网络实名制模式的分析。第四部分中,主要分析了在我国网络侵权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第一,在网络侵权地域管辖方面:有关我国网络侵权地管辖规定的缺陷及存在的问题。第二,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所带来的困境:侵权主体的难以确认、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在于共同侵权,而且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共同侵权不符合侵权法的一般原理。第三,关于网络侵犯虚拟财产权的立法不足: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界定、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认定缺乏统一的标准、对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救济不全面。第四,知识产权网络侵权责任的立法不足包括:有关侵权条例存在问题、权利人无法对知识产权的客体进行完全占有、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无法充分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第五,网络人格权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在相关立法中对侵权主体的规定不明确、被侵权人行使提示权的程序和义务不明确、对网络人格权的保护比较被动。第五部分中,对于第四部分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完善,并提出了建议。第一是完善管辖归责的法律规定:确定网络侵权案件地域管辖原则、确定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关于侵权行为地的确定;第二是完善网络者侵权责任的建议:制定互联网基本法,健全网络立法体系、确定网络服务提的供者协助调查义务、按类型区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第三是虚拟财产侵权责任体系的立法建议:《侵权责任法》应设立专门有关网络虚拟财产责任的法条、明确受法律所保护的互联网虚拟财产的范畴、完善网络虚拟财产受害人的救济制度。第四是完善网络侵犯知识产权责任制度:增加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网络侵犯知识产权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按类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第五是完善关于网络人格权保护制度:进一步明确细分侵权主体的责任承担、健全侵犯网络人格行为的限制规定、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