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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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作为航运的枢纽,在促进航运业发展,实现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目标以及保障重要物资运输,维护国家安全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肩负着如此重大的公共职能,港口业一直是高投入、低回报的行业。为了降低物流成本,港口作业费实施国家定价,一直维持在比较低的水平。而在现代条件下,港口作业的标的物动辄上千万、上亿美元,如果发生货损就要全额赔付。如此重大的责任与港口经营人收取的几百元人民币的作业费之间明显不成比例。港口经营人承担着巨大的风险,却不能像承运人一样依法享受责任限制,权利义务出现失衡。因此,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便成为海商法学界以及海事司法界共同关注的问题。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在我国法律中处于缺失的状态,因此学界对于该项制度的合理性,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以及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港口经营人能否享受责任限制等方面存在分歧。本文认为,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港口经营人无法享受责任限制,需要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的途径而建立。鉴于港口经营人与承运人的紧密关系,本文主张以现行的承运人责任限制为依托,建立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此外,以往的著作在论及合理性问题时,一般一带而过,缺乏有力的数据支撑,本文将运用港口发展的有关数据进行阐释,更加充分地论证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的合理性。全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其中正文又分四章:第一章通过分析我国港口经营人责任的立法演变和司法现状,引出本文所讨论的问题,总结争议焦点。同时指出相关海事法院将港口经营人认定为承运人的受雇人之意图在于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以较小的违法为代价,尽可能地赋予港口经营人享受责任限制的权利。第二章先对港口经营人作出一个界定,明确其定义、范围,通过分析各种港口经营主体的业务,将那些有资格享受责任限制的经营主体识别出来。接着对各种关于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观点进行评析,从而提出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港口经营人无权享受责任限制的观点。第三章首先从理论角度论证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的合理性。接着从实践的角度,论述该制度在降低经营风险、减少港口业发展的障碍、与承运人责任限制的衔接以及保持各运输港站行业的均衡发展四个方面的作用,说明港口业亟需责任限制的保护。第四章首先探讨了港口经营民事法律关系应当归哪部法律调整的问题,提出应当由《海商法》而不是《港口法》调整的观点。接着讨论《海商法》是否必须依靠引进海运履约方制度才能达到建立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的目的。本文认为海运履约方制度尚欠成熟,而且会产生对《海商法》中运行较为成熟的实际承运人制度的冲击等巨大影响,不适宜马上被《海商法》所吸收。最后提出应当借用现行的承运人责任限制的内容,尽早建立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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