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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能动司法”这一概念是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的。他指出“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就是要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1并进而又提出能动司法有三个显著特征:即“紧紧围绕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利益的要求,积极运用政策考量、利益平衡、和谐司法等司法方式履行司法审判职责的服务型司法;主动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分析研判形势,主动回应社会司法需求,切实加强改进工作,主动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会职能,主动沟通协调,努力形成工作合力的主动型司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未雨绸缪,超前谋划,提前应对,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的高效型司法。”2由于官方的概念界定比较具有原则性,全国各地的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基于自身对于能动司法精神的把握,从自身实际出发,发展出各式各样的司法模式,如陕西陇县的“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江苏法院的“一站式”全程诉讼服务;上海、广东、山东、福建、黑龙江、湖南等地进一步整体推进“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等。更加上能动司法与西方的司法能动主义存在着词源上的联系,学界对我国的能动司法也做出了不同的解读。主要出现了司法方法意义上的能动司法;司法为民、“案结事了”、实质正义意义上的能动司法;带有立法性质的能动司法等几种不同的理解。我国能动司法究竟为何?这个问题恐怕要在实践中找答案。笔者对当下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做法做出了比较系统的总结。总体来说,能动司法的做法包括:司法便民,健全诉讼的便利机制;司法方式上注重调解,能动地化解纠纷;以法院为核心,构建多元联动的纠纷解决机制和执行机制。我国的能动司法涉及到一些理念上的冲突,因此,批评之声也是有的。如在能动司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着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冲突;法官在裁判纠纷的过程中也面临着自身角色的尴尬:即法官到底是应当按照规范判案还是应当更多地充当一个社会调解者的角色?上升到更高的一个理念层面就是我国的能动司法是法治建设还是一个“反法治”建设?其中最核心的争议还是司法发展方向的问题:司法到底是走职业化还是大众化的道路?对于上述的核心争议,即中国基层能动司法与法律职业化的关系,其实是涉及到一个改革次序的问题。有学者认为我国的法律职业化程度很低,要实现法治,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就是提高我国法官的法律职业化程度,而不是施行能动司法,能动司法在某种程度上鼓励一种规则的虚无主义,这对实现法治是有害无益的,所以,我们应该先实现法律职业化,然后再施行能动司法来弥合司法与民众之间的疏离。对此,笔者通过分析认为能动司法与法律职业化之间的冲突其实是反映了社会中阶段性需求与长远法治建设目标之间的矛盾。笔者从历史与人性角度探讨得出初步结论:更应该看重问题的可行性。我们要善待作为当下需要的能动司法,不要一味地以“法治”目标来简单粗暴地否定能动司法。当然,作为当下需要的能动司法也有一些负面作用,如不利于规则意识的建立、缺乏统一制度指导等。这些都需要我们加以重视与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