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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论述了制度变迁的语境分析——以拆迁制度的变迁为例。
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制度的安排和重新定位成为法学界关注的焦点,也许正是由于这种关注,也使得法学成为一门显学。制度大体可以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这种分类易于以社会为参照系,着眼于社会自发的秩序,或者由国家为主导制定的普遍规范。英美法系主要关注制度的内在性,如哈耶克阐述的自发自生秩序原理,并将这种秩序形态作为法律之本质以与立法相区别;而大陆法系则更侧重于国家制度,视国家制度为社会之行为规范,这两种形式的区分有其背后深刻的历史背景。而中国对于制度的态度更类同于大陆法系的体系安排。
当然中国的制度变迁背后,也有深刻的背景。由于制度更是体现为一种符号的表达,无论它是内在的,抑或是外在的,归根到底都反映一种话语的机制,简单论之,制度必定要告诉人们如何行为,以及人们对于制度的态度。从海德格尔处,“语言是存在的家。”那么制度也就会表明了话语交流的存在。现代人所尊崇的哈贝马斯之商谈理论,也为制度存在于语言提供了明证。因此,我将制度的分析,归于一种语境的设置。人们对于制度的认识与态度都需要按照这种设置而反映和反馈。在法理学界,苏力将这种语境与经济条件相联系,提供了一种有力的思路。
对于现实制度的分析,试图寻找一个可靠的例证,以避免于空论。于是拆迁制度纳入了本文的视野。拆迁制度的变迁具有一个必要的临界面,关键之处在于法律上的合法性,以及人们对于拆迁制度的反映。这些构成了现行拆迁制度必须要变迁的缘由。简要概之,过去房产作为国家福利是属于国有,国家对于国有财产的支配是合法的,因此较少地产生歧义,又由于拆迁的受益者(或说最大受益者)往往是大众,因此拆迁制度曾得到广泛的拥护。时过境迁,现实的拆迁方式由于私有化的推进失去了其合法依据,而且过激的拆迁操作导致了社会各方面的微词,因此足以证实拆迁制度正走向或正位于变迁的临界面。
对于这种临界面进行语境的分析,正像制度制定者与被拆迁人进行的对话,希望从这种“公婆”之论中找到制度变迁的方向。因此,在分析中,没有采用从法律逻辑判断是非的断案式论说,而是更多的从政治的层面解读政府所面临的选择,这种选择的背景通过拆迁制度的折射可以得到一种(并非对弱者的)同情,对于制度变迁的提议也会更加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