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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是人们最基本的生存需要,由此衍生出来的基本人权应受到保障。住房兼具商品性和福利性。由市场机制的特性决定,房地产市场单向的发展模式无法顾及人们的基本生存需要,政府应对人群的被视为是基本人权的以住房福利性彰显的基本生存需要予以保障。当前住房金融制度的变迁呈现出商业性住房金融制度与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并存的趋势。金融的核心是跨时间、跨空间的价值交换。对于具有特殊性质的住房而言,金融的本质决定了其对住房的不可移动性和空间的既定性等属性的消解,为资源配置合理性的实现提供了充分的可能性。作为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的住房公积金制度须以增强群体的可行能力的最恰当的工具姿态出现,其存在贯彻了效用决定价值的理念,是以自由促进发展的体现。论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分析了住房公积金的性质以及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内涵。住房公积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定性为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制度改革的配套产物。在从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住房改革过程中,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构建基础、价值定位以及功能都发生了转向,逐渐由住房改革的配套措施转变为住房保障制度。第二部分主要是对住房公积金法律制度进行评析,分别从效率视角和公平视角来解读住房公积金法律制度。首先,从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四个方面进行解析以表明其无效率:涉及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机构的有关问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费用以及廉租房建设资金与财政资金的性质混同;住房公积金的监督机制流于形式;住房公积金的申贷手续繁琐。其次,从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三个方面进行解析以表明其不公平:住房公积金的利率运行方式不合理;住房公积金属地化管理模式使地区发展不均衡;住房公积金法律制度的惩罚机制不健全。第三部分主要是对国外相关制度介绍及评价。本文依据政府干预和市场机制不同的结合方式的分类,分别介绍了市场引导型的美国模式、市场主导型的英国模式、日本和德国、法国为代表的强政府主导与市场相结合、新加坡完全政府主导的四种模式。结合我国房地产市场和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该部分的目的主要是考察国外相关制度在国内移植的可行性,认为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应上升到法律层次,政府应强化其在住房保障中的主体地位,设置专业化的住房金融机构以及借鉴德国住房储蓄制度的一些具体措施。第四部分主要是对住房公积金法律制度的框架结构以及主要内容的构建。住房公积金法律制度的立法主要是对机构组织和业务运作两方面调整的有机结合与统一。立法应对机构的组织结构,如法律地位、职责权限、资本构成、组织形式监督机制、法律责任等做出规定,同时还须对住房公积金机构的业务范围、资产与负债业务、经营原则、财务与会计、外部关系等方面做出规范与限定,以此来作为立法的框架结构。同时,该部分还从微观的角度对住房公积金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构思。本文试图通过从纵横两条进路探索住房公积金法律制度的构建理念以及运行规则,尝试构建贯穿公平以及体现效率的住房公积金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