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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风险的重要特征是除了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之外,还在于其所导致的有组织不负责任现象对公共机构合法性的冲击。传统上建立在可计算性和确定性基础之上的自由裁量权不但难以有效的回应这种冲击,而且还可能加剧风险规制中业已存在的极权化倾向。而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规制体系中,恰恰是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为代表的政府机关在风险议程设置和决策方面拥有相当的自由裁量权。为了解决风险规制中存在的极权化倾向,同时因弥补责任缺失导致的合法性危机,需要重构我们的风险规制制度。建立在尊重多元化现实基础之上的协商治理能够较好的完成这个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