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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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错误通知是指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在适用“通知删除”程序时,于主观善意的状态下发出了错误通知、客观上给用户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通知删除”规则是善意错误通知规制的基础,立足于“通知删除”规则的制定背景、实践问题和发展轨迹研究,才能设计出合理有效的善意错误通知规制规则。目前,我国对“通知删除”的规定散见于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中,但条文存在不一致性且缺少对善意错误通知行为的规制,从体系化和完善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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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错误通知是指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在适用“通知删除”程序时,于主观善意的状态下发出了错误通知、客观上给用户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通知删除”规则是善意错误通知规制的基础,立足于“通知删除”规则的制定背景、实践问题和发展轨迹研究,才能设计出合理有效的善意错误通知规制规则。目前,我国对“通知删除”的规定散见于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中,但条文存在不一致性且缺少对善意错误通知行为的规制,从体系化和完善度方面看均存在问题;另外,在2020年初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中,中方在开篇第一章就对“增加善意错误通知行为的规制”做出了承诺,上述实际情况从国内外双重视角体现了对这一问题研究的必要性。明确界定研究对象极具必要。首先需从善意错误通知的本体论角度出发,明确善意错误通知这一行为的基本内涵和法律责任。从善意错误通知侵权的构成要件中看,其特殊性在于侵权人的主观善意具有不可归责性。在对传统民事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善意内涵对比之后,明确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善意”通常不能包含过失,而限于“主观上无过错”的情况,进而明确了通知删除规则中善意的高认定标准。在讨论善意错误通知的责任承担问题时,对不侵权和侵权免责进行了对比分析,并综合善意错误通知的不可归责性和知识产权法价值追求等特点确定了善意错误通知的“侵权免责”后果。现如今经济、科技的快速发展使得善意错误通知规制面临着诸多挑战与变化。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由于经营者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主体身份重合,因此通知的维权和竞争属性竞合,由此产生的异化通知与善意错误通知外观上的近似将会导致善意错误通知分辨上的困难。另外,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上的差异也导致了善意错误通知规制上的良莠不齐。而技术的发展和利用既可能在通知删除的实践中诱发更多异化通知形式,也可能从创新监管机制等角度带来新机会。合理借鉴有益经验是制度高效运作的捷径。为解决上述问题,文章从两个维度对善意错误通知规制进行了域外考察。首先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通知删除规则中侵权人主观状态规定的对比分析,发现并提出了我国现行法律中主观状态要件缺失的问题,并进而提出善意错误通知规制的重点方向之一在于对通知删除规则中主观状态的明晰。其次,对避免善意错误通知行为的发生提出了除“通知删除”程序外其他的可能路径,通过对仲裁式ODR和CONTENT ID式ODR的介绍和分析,挖掘其他维权路径中可借鉴的优势并认清其无法推广适用的现实困境,最终做出了在继承中发展传统“通知删除”规制路径的选择。综合前文对善意错误通知规制的多方面分析,在摸索建立我国的本土化治理路径时,应当注意:首先,明确单行立法路径的优越性和主体地位,充分实现非法定ODR对司法的补充作用;其次,对善意认定的具体标准加以设计,明确权利人发出通知前针对不同类型合理使用情况做出分析的必要性和差异性、列举善意错误通知的典型主观判断要件与客观外在形式要件、设计善意错误通知后权利人的补救与惩罚机制;最后,提出新技术在善意错误通知规制中的重要运用。最终找到最适合当前中国数字网络技术发展水平和知识产权发展水平的善意错误通知规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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