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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快递服务行业的“井喷式”发展,快递服务纠纷也随之增多。我国已经形成了以《邮政法》为首,以《快递暂行条例》为重点,包括多部规章在内的庞大规范体系。但是这些规范体系对于快递服务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制却存在着重行政,轻私法的弊端。在实践中,法院将快递服务合同定性为货物运输合同进行裁判;快递服务侵权损害赔偿诉讼过程中,寄件人或收件人承担较重的举证证明责任;快递服务提供者在快递运单中援引《邮政法》对邮政未保价给据邮件的最高赔偿限额,而对快递中未保价快件进行赔偿等问题,对于寄件人或者收件人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产生不利影响。所以急切需要对此类问题进行论证,用法律途径维护寄件人或收件人的合法权益。全文除引言和结论外,一共包含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快递服务损害赔偿责任做出了基本的界定。分析了快递服务提供者因侵权或违约行为而造成快递服务损害赔偿责任这一民事责任。同时,在理顺快递服务法律关系的基础之上,确定快递服务损害赔偿责任在一般延误下的违约性质,快件丢毁情形下的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性质。第二部分是认定快递服务损害赔偿责任中的权利与义务主体。确认了寄件人与收件人依据合法有效的快递服务合同,可以作为向快递服务提供者主张快递服务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主体。在寄件人所有权以及收件人所有权、生命权或健康权受侵害时,可以作为向快递服务提供者主张快递服务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主体。同时快递服务提供者可以作为快递服务损害赔偿责任的义务主体。第三部分是认定快递服务损害赔偿责任。论证了无过错归责原则下的快递服务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具体分析快递服务违约损害赔偿的违约行为、因果关系以及损害;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下,分别分析快递服务侵权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损害、因果关系以及过错。第四部分探讨快递服务损害赔偿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分别分析对保价快件根据保价条款来确定其保价赔偿范围具有合理性,而未保价快件的赔偿范围可以在相关部门制定的限额赔偿标准之上,快递服务提供者结合自身情况确定合理的限额赔偿范围。侵害有体物这一财产权益,对其适用赔偿保险机制下的全额赔偿,同时,对收件人或收件人近亲属遭受的严重精神损害进行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