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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动产已为理论界和各国立法所广泛认可。不动产是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何适用,相关制度如何配套,各国立法规定不一,学者也存在不同见解。是否应当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如何建立完善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这些都是需要深入进行探讨的问题。本文采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价值分析等方法,从善意取得制度渊源以及不动产善意取得各国立法例出发,结合我国实际,从理论基础、制度基础、现实基础和立法价值选择角度探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分析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和法律要件,并就我国《物权法》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本文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和立法例概述。从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入手,结合各国家和地区关于不动产范围立法例对不动产范围的划定,通过历史考察、比较分析的方法剖析不动产的概念,对善意概念、分类进行分析,阐述不动产善意取得的两个基本概念。接着通过对两大法系主要各国家和地区善意取得制度立法例及登记制度状况的阐述,比较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状况,探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与登记制度的联系。然后将我国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状况和登记制度现状加以描述,为结合实际分析制度打下基础。第二部分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设立基础。笔者从四个方面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分析不动产善意取得设立的基础——公示公信原则为是不动产善意取得的逻辑前因和理论基础:已经推行的实质审查的登记制度是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制度基础;登记错误的必然存在是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现实基础;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设立也是法律对交易安全和效率的价值选择的必然结果。第三部分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亦即不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不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必然意味着不动产真实权利人(也称原权利人)利益的牺牲,这种牺牲必须限定在一定范围。不动产善意取得必需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才可适用。笔者将从标的物要件、权利状态要件、让与人要件、受让人要件、客观行为要件等方面加以探讨。第四部分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产生对善意第三人、真实权利人、无权处分人、登记机关四方面的法律效果。善意第三人获得不动产物权、真实权利人获得对无权处分人的赔偿请求权以及对登记机关登记错误的赔偿请求权,登记机关因登记错误导致当事人受损失,应当对受害人承担先行赔偿责任。第五部分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不足和完善。任何法律理论的研究最后都应当落实到立法的完善和对现实的引导意义上来,笔者认为《物权法》将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领域,有利于维护不动产的交易安全和效率。但仍存在一些疏漏和不足,不便于制度的推行和实践操作。笔者从条文分析着手,针对立法存在将不动产与动产不加区分一体化规定、善意标准、登记配套制度薄弱等问题,结合上文阐述提出立法建议,为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建提供一些浅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