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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基于公共监控的公共执法系统的缺陷和基于私人监控的私人执法的不规范运行(当然还有其他原因),我国的法律在运行过程中屡屡受挫,法律的自我实现能力较弱,有待进一步完善。而本文试图论证在相关领域引入和规范私人执法,建立私人执法与公共执法的互动机制将在某种意义上提高法律的自我实现效果。本文一章首先对私人执法进行深层次的法理学剖析,应用文献分析的方法阅读了有关法律实施相关理论,在借鉴前人作品的基础上,通过对国内外学术界关于私人执法的研究进行文本分析,依据我国具体的实际,总结出自己对私人执法的含义的理解,认为私人执法是指个人、组织或某种社会力量依据国家法律、民间习惯法或习惯性规则对违法或违规行为进行私人监控、调查,并据此对该违法或违规行为进行惩罚或提起诉讼的行为。分析了私人执法的特征。并按照不同的标准将私人执法分成合法性私人执法和非法性私人执法(执法错误)以及个人执法、组织执法和社会力量执法。对私人执法与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分析。设置了私人执法界限的五大原则:私人执法行为必须坚持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原则、公序良俗不得违背原则、符合经济效益原则、适当性原则和必要性原则。这些原则的设定,为私人执法错误的治理奠定了理论依据。本文的第二章以社会契约论为核心解说性视角,以法律执行的效率性和公正性、公共执法的滞后性、被动性和有限性为切入点,从契约论、人性论和意思自治理论三个方面来论述私人执法的正当性。本文的第三章应用经济学的方法和法人类学的方法对公共执法与私人执法进行了情景性比较,认为公共执法存在着功能上的局限性和逻辑上的局限性;通过对公共执法的执法成本和执法效率的分析,认为公共执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高成本、低效率的现象;公共执法还面临着人文环境的缺失与公共执法的信任危机。并分析了私人执法的比较优势,认为私人执法可以减少执法成本、私人执法直接、高效、便捷且私人执法有利于执法资源的高效率配置。本文的最后一章则是对私人执法的理论构建,通过对公共执法的私人化趋势的透视,认为在公共执法私人化的全球化趋势中,在部分法律执行机制中有选择地引入私人执法机制,引导、规范私人执法,充分利用私人执法的积极功能,以促进公共执法机制的改革和完善,促进和完善法律的自我实现机制,以保障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并在分析私人执法的理论基础、必要性和界定私人执法的法律适用范围及其适用方式的基础上,本文提出要鼓励与引导私人监督以实现通过私人监控的社会控制、建立公共执法与私人执法的互动机制并探析执法错误的深层次原因并据此提出治理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