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唐律是整个中华法系的代表,《唐律疏议》是中国传统刑律、古代法典的典范。唐律的这种代表性与典型性主要表现为“一准乎礼”的内容与“整齐划一”的形式。唐律通过其完备的立法技术、严密的篇章体例、精巧的辞文表述表达了对传统社会中的“等级身份制”与“家族名分制”的维护。在中国传统社会,“家族名分”是“等级身份”的基础,原因在于“家”是“国”的基础。对于家族名分、血缘关系、宗法伦理等予以最直接侵害的,即奸淫行为。因此,“奸罪”在唐律乃至中国传统刑律中最具代表性,以之为研究对象,有助于从实证的角度揭示唐律“宗法法”与“伦理法”的特质;也有助于比较全面的解读唐律所代表的中国古代刑律在法典结构与技术、法律概念与原理、法制观念与精神等方面所达到的辉煌成就。本文主干内容分为八章。第一章,绪论。绪论部分主要对唐律在内容方面的特质与形式方面的特点予以说明,并简述了两者之间的互为表里的关系。本章还进一步介绍了以唐律中的奸罪为研究对象的原因与目前学术界关于唐律奸罪的研究现状。同时,对本文的研究主旨、研究方法、文章结构以及本文的创新与研究意义做了大致介绍。第二章,《唐律疏议·名例》中奸罪的定罪量刑内容。唐律对于奸罪定罪量刑总则方面的相关规定,就内容而言主要集中于以下几方面:首先是官员犯奸罪对其原有特权、殊遇适用方面的限制,如官员犯奸罪对其议、请、减、赎等特权的享有均有不同程度的限制;其次是官员犯奸罪所附加的特别刑事处分,主要是对其官、爵的剥夺情况,如根据其具体的犯奸行为所适用的除名、免官、免所居官等,官员犯奸罪最严重时可将其官、爵悉除而免为庶民;再次是奸罪不适用自首关于刑罚减、免的规定;复次是奸罪不适用共同犯罪的首从判断标准,和奸虽然属于共同犯罪,但其不适用共同犯罪的首从区分与科刑规则,而是共犯双方同等科刑;最后是特殊主体犯奸罪的处理原则,如道士、女官、僧、尼等人犯奸罪法律规定了其有别于一般人的处罚内容,在主刑的科处方面重于常人,另外是强制还俗。第三章,唐律奸罪的罪刑详情。唐律根据行为的性质,将奸罪大致分为强奸与和奸两类,其中和奸又包括媒合通奸与无媒合之人的和奸。根据行为人与对象之间的关系,奸罪大致分为无身份关系的奸罪与有身份关系的奸罪,身份关系中又包括尊卑关系、长幼关系、监临关系,等等。其具体的犯奸行为均有相应的刑罚适用,有时还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犯罪主体、行为性质等差异,附加有特别的刑事制裁,如官员犯奸均附加有除、免等制裁方式等。第四章,唐律分则中有关奸罪的定罪量刑原则。唐律分则中关于奸罪的通则性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首先,奸罪为解除婚姻关系的绝对理由;其次,奸罪与杀人罪数罪并罚的情况;再次,允许特定条件下对犯奸之人予以杀伤;复次,奸罪在适用恩赦方面的限制;最后,奸罪在量刑方面的原则性规定,主要包括和奸、强奸的量刑原则与居丧犯奸加重处罚的原则。第五章,唐律中的“以奸论”。“以……论”作为唐律中固定的比附形式,强调的是比附行为与被比附行为的同质性。此类固定的比附形式自秦汉时期的律令中即可得见,在唐以后的历朝法典中也有适用。“以奸论”之行为与唐律中的奸罪具有相同的性质。唐律中的“以奸论”之行为本身并非奸罪,但律文将之视同奸罪定罪量刑,其与奸罪具有相同的性质,律文将其与奸罪不殊对待。唐律中“以奸论”的行为包括三类:违法婚配而“以奸论”的行为;监临官司枉法娶妻、妾而“以奸论”的行为;维持非法的事实婚姻状态而“以奸论”的行为。这三类“以奸论”的行为均与婚姻关系有关,并非单纯侵害了妇女的性权利。唐律中的“以奸论”之行为均侵害了法律所确认的合法婚姻关系。在刑罚适用范围与“十恶”的出入方面,唐律中的“以奸论”之行为与奸罪保持了基本的一致。第六章,唐律奸罪中“十恶”的出入。唐律内容上的“一准乎礼”、“出入得古今之平”主要表达的含义是其内容极富道德性与伦理性。这种法律内容方面的道德性、伦理性于唐律“十恶”之中体现尤甚。唐律将“十恶”条置于篇首,亦是其重视道德之表现。唐律奸罪之中,奸小功以上亲、奸父祖妾皆入“十恶”之“内乱”,即“内乱”所包含的若干具体罪名均为奸罪;同时,“内乱”之设,直接地体现了唐律法律礼教化的要求。第七章,唐代奸罪的法律实践。关于唐代奸罪法律实践的相关记载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传世文献中的记载;另一类是出土文献中的记载。这两类文献中关于奸罪法律实践情况的记录具有明显的差异性。以两《唐书》为代表的正史文献,限于其主旨、体例,所记录的大多为政治性事件,其中遗漏了大量的有效法律信息,但其仍为我们提供了大量反映唐代奸罪法律实践的素材。以敦煌文献为代表的唐代出土文献中,我们主要选取的是唐判残卷,就其体例来说,本身就是作为法制文书出现的,虽然其内容为拟判事实,但其中包含了大量有效的法律信息,对于案件的审理、法律适用、定罪量刑等内容,均有详尽的记载。从两类文献的记载中我们可以发现,奸罪在唐代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犯罪现象,君主、司法官员均对其较为重视,但精良的立法在正史文献的记载中并未体现出其优势。第八章,罗马法中的“杀奸权”与唐律中“格杀奸罪勿论”的比较。通过唐律与罗马法关于“杀奸”行为的相关规定的比较探讨,我们发现了四个方面的差异:行为主体方面,罗马法中允许家父与丈夫实施杀奸行为,但家父所享有的“杀奸权”明显优先于丈夫;唐律允许“主人”夜间实施杀奸行为,但“主人”的内涵非常宽泛。行为地点方面,罗马法规定处死通奸双方的地点为“家父”的居所或通奸妇女的家;唐律中规定的处死犯奸之人的地点在“当家宅院”。行为时间方面,罗马法中规定必须于当场捉奸后处死通奸者;唐律则有形式上较为严格的限制,即必须在夜晚与行奸之时。行为过当的处罚方面,罗马法规定了丈夫不适当地处死通奸的妻子应当给予的处罚;唐律对于行为过当的处罚规定的极为详细。总的说来,罗马法关于“杀奸权”的规定侧重于程序方面而唐律关于杀奸的规定侧重于实体方面;罗马法中的相关规定突出了对个人权利、荣誉的捍卫而唐律突出了对危害个人与国家的行为的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