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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经济发展面临新旧动力转换的关键时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在这一历史背景下,方兴未艾的民间借贷,以其自身的灵活性、多样性,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微企业融资的矛盾,拓宽了民间资本投资逐利的渠道和出路,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支持和帮助。在民间借贷蓬勃发展的同时,其带来的社会负面效果也不容小觑。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一些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存在资金缺口,但这些企业因为资信或其他原因难以及时获得银行贷款,于是他们选择民间借贷获得资金。但民间借贷利率普遍偏高,企业若不能及时盈利甚至会因为资金链断裂而倒闭,企业倒闭直接导致相关的民间借贷不能清偿。此外,欠债不还、暴力讨债、以民间借贷为幌子行合同诈骗、集资诈骗等犯罪之实的现象时有发生,民间借贷的负面效应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的冲击。随之而来的是人民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数量激增。但我国现行的与民间借贷相关的法律尚不健全,具有滞后性,这就导致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面临着法律适用与审判实际脱节的问题。研究民间借贷法律问题,要对民间借贷有明确的认识。本文首先从界定民间借贷的概念入手,通过区分民间借贷与高利贷、“养卡”等行为进一步认识民间借贷,最后分析民间借贷的现状与特点。目前,随着我国股市期货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能源市场的不断变动以及银行存款的低利率等因素的影响,民间借贷市场空前繁荣。但与此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与日俱增。刑民交叉、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一一凸显。如何及时、准确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就成为亟待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而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首先面临的是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具体而言,一是在人民法院开始实行立案登记制的背景下立案登记阶段的举证责任的分配,二是实体审理阶段的举证责任分配。本文认为,在案件的不同阶段,根据待证的法律要件事实,合理分配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民间借贷案件有一定的特殊情形,比如没有借款合同,仅有转账凭证;仅有借款合同,没有支付凭证。在这些情形下,如何分配证明责任值得研究。此外,民事主体进行民间借贷活动具有分散、隐蔽的特点,并且民间借贷处于金融监管和国家宏观调控之外①,这就导致居心叵测之人利用民间借贷进行虚假诉讼。为此,本文从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产生的原因和构成要件入手,探讨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准确识别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最后从金融监管、立法完善以及审判实务等层面予以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