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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以及刑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工程标的是否为受贿罪的对象,工程标的是否为财物,这是不确定的。刑法学界将刑法中的财物扩大解释为财物与财产性权利,工程标的是否为受贿罪的对象转而问工程标是否属于财物或者财产性权利。工程标的因不能为人力所实际控制与支配,不能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水平,而是法律关系主体的一种资格,不符合民法中物的特征,所以工程标的不是法律关系客体,不是物;工程标的是法律关系主体的一种资格,不符合权利的要素,所以工程标也不是财产性权利。由此可以得知,工程标不是受贿罪的对象。实质投标人借用他人的名义投标,骗取中标的,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罪,需要在《招标投标法》中寻找根据。《招标投标法》对此行为规定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行为不仅是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结合刑法分则的犯罪构成分析此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一个具体的案例反映出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问题,这是案例研究的价值与意义所在,本案例反映出刑民关系与附属刑法的功能两个理论性问题。本案例中,刑民之间的逻辑关系应该是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民法的保护性法律规范不足以惩罚违法行为时,通过附属刑法的衔接,进入刑法的保护性法律规范范畴;第二个层次,刑法中财物概念的理解需要在民法中财物概念中寻找根据。附属刑法具有两个功能,一个功能是衔接其它部门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只有附属刑法规定的行为才能进入刑法的领域;另一个功能是区分其它部门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刑法不能直接通过附属刑法进入其它部门法领域,而需要通过空白罪状先进入部门法,在部门法中规定了附属刑法,刑法才算进入到部门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