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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运业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存在一方面在于垄断的两面性,另一方面在于国际航运业特有的行业特点;在国际航运业发展初期,各航运发达国家均通过行业立法确立了本国航运业反垄断豁免制度。随着国际航运业放松管制的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国际航运业反垄断豁免制度总的发展趋势开始由全面豁免向有选择的垄断迈进。目前,在立法上欧盟已经正式确立了有选择性的航运业反垄断豁免制度,即仅保留了联营体和战略联盟反垄断豁免,取消了班轮公会的反垄断豁免。美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其他主要航运发达国家,由于其统一立法的模式,目前对国际航运业仍然实行全面的反垄断豁免制度,但已先后对其本国的反垄断豁免制度进行了评估,并倾向于取消班轮公会和协商协议组织反垄断豁免。现阶段,中国的国际航运市场秩序却极为混乱,航运立法和反垄断立法仍旧比较薄弱,2002年中国出台了《国际海运条例》,该条例规定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和运价协议需要向中国政府进行报备,上述规定暗示了中国对于国际航运协议组织的活动持允许态度。但是根据目前我国《反垄断法》和《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我们仍未能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找出中国是否给予国际航运协议组织以反垄断豁免的明确依据。因此在面对国际航运业放松管制的潮流下,我国是否应当继续构建航运业反垄断豁免制度,以及如何构建我国的航运业反垄断豁免制度,已成为摆在我国立法工作者面前的一道难题。本文试从以下四个方面对上述问题展开论述,第一部分引出我国航运业反垄断豁免制度立法所面临的挑战;该部分将从竞争与垄断的关系、反垄断豁免制度的理论基础、以及国际航运业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历史沿革等方面简要介绍反垄断豁免制度及其理论基础,并简要介绍我国目前航运立法和反垄断立法的现状,从而引出我国航运业反垄断豁免制度立法所面临的挑战及其应对策略。第二部分将详细介绍国际航运业反垄断豁免制度;该部分将从国际航运业放垄断豁免制度的经济、社会和产业政策角度阐释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并详细介绍国际航运业反垄断豁免制度的主体——国际航运协议组织,从而揭示其享有反垄断豁免的原因,以及享有反垄断豁免的总条件和国际航运业放松管制的浪潮下,国际航运业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发展趋势。第三部分将详细阐述国际航运业反垄断豁免制度的立法实践和发展趋势;该部分通过介绍世界上航运发达国家对班轮公会、协商协议组织和运营协议组织立法实践及其发展趋势,阐述上述国际航运协议组织享有反垄断豁免权的现状及其在国际航运业放松管制的改革下的发展趋势,为第四部门我国构建自身的反垄断豁免制度奠定基础。第四部分将详细介绍如何构建我国国际航运业反垄断豁免制度,该部分从我国构建国际航运业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如何构建我国反垄断豁免制度的角度,阐述了当前阶段,我国应当有选择性的构建自身的航运业反垄断豁免制度,以及对豁免制度本身的实体性规则进行了初步搭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