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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生活垃圾已成为社会一大公害,制约着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单一的行政规制无法解决我国日益严峻的城市生活垃圾问题之当下,能否重回到私法的立场,让私法为这个问题的解决贡献其应有的力量,答案是肯定的。应当充分发挥私法的激励机制,让民众自觉加入反对垃圾污染的大军中来,以减少垃圾的产生。进而,应当拆除部门法之间的隔离墙,打通公法和私法的边界,促进公法与私法之间的沟通与协调,使公法和私法共同服务于所奋斗的目标——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从法律层面进行分析,得出城市生活垃圾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处分自由,并提出应对处分权进行限制。第二章从法哲学的角度来阐述处分权限制的正当性。第三章说明处分权限制的可行性,主要包括处分权的内在限制和外在限制、处分权的内容和行使方式的限制以及处分权限制的限度。第四章提出对处分权限制的具体制度构造,通过确立“重复利用义务”、“垃圾先占制度”和“浪费禁止义务”来实现对具有消极主观价值、积极市场价值的物品的处分权限制;通过确立“处分补偿义务”、“处分分类义务”和“处分回收义务”以实现对具有消极主观价值、消极市场价值的物品的处分权限制。 本文运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来研究城市生活垃圾问题。以处分权限制为视角,寻找城市生活垃圾问题的私法上的可行之路。创新之处在于:在国内外首次探讨用私法的途径来解决城市生活垃圾问题,提出通过对处分权进行限制来实现减少城市生活垃圾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