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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是随着合同法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并非随着合同的产生而产生。在罗马时代,合同解除并不被认可,合同一方不履行主要债务时,另一方只享有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并不具有合同解除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日益满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横平需要,合同的发展越来越受到重视。在我国合同解除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同时也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当事人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的同时,也赋予了当事人合法解除合同的权利。我国《合同法》有关合同解除制度的条文吸取了两大法系的立法经验,构筑了较为系统、详尽的合同解除制度体系。但我国的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设计还存在不够完善之处,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本文从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出发,针对合同解除权在立法模式上、内容上的规定以及出现的问题予以评述,并提出完善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的相关建议。文章第一部分为引言,第二部分对合同解除权的定义、性质和法律特征进行了阐述,比较分析与其相关的几个概念,并进一步介绍了合同解除权的涵义;其次,阐述了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和特征;最后阐述了合同解除权的两种类型,即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文章第三部分对合同解除权制度域外法进行了考察研究。主要对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法律法系,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中的合同解除权制度进行了分析。分别阐述了德国、法国合同解除权制度的立法现状。英国立法上的担保条款和条件条款以及美国在立法中规定以重大违约作为合同解除的标准。文章第三四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解除权制度的规定,分别阐述了合同解除权制度产生的原因、行使的规定和行使后的法律后果以及我国合同解除权制度存在的问题。文章第五部分阐述了我国合同解除权制度在立法模式和内容上存在的不足,并对此提出了完善的建议。我国应采取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相并存的模式;明确界定合同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间、采用通知到达生效主义以及分析了合同解除权的异议程序;完善合同解除权溯及力的规定以及坚持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可以同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