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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体现了人的尊严和价值。虽然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律师法》等法律对隐私权的内容和保护进行了一些规定,但至今仍然没有一部法律明确提出隐私权概念,一般对隐私权的保护也仅是纳入名誉权中进行规定。从法理上讲对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害在成立条件上并不相同,只有在行为人传播虚伪的不利于受害人名誉事实的情况下,方可构成对受害人名誉权的侵害,而揭露、宣扬他人真实情况的隐私,则可能形成对隐私权的侵害,而不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因此,目前我国对隐私权的立法及保护尚存缺陷,亟待完善。 21世纪人类社会已进入信息社会,网络经济已开始显示其巨大发展潜力,几乎无所不在、无所不包的网络给我们的工作、生活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对我们的隐私造成前所未有的侵犯威胁。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以及网络信息化的形成,人们对科技所发明工具的依赖性越来越强,个人数据的搜集与再利用也较以往更为容易和快捷。个人隐私己逐渐暴露于公众当中,隐私被窥探的可能性随之大增。隐私权的保护正在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忽视个人隐私的事件时有发生,可谓防不胜防。隐私一旦上网,传播范围和速度不可预计。而且,由于计算机在网络社会己经浸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人们出于种种目的,将隐私自觉地(如网上购物时的家庭地址、电话等)或不自觉地(如个人信件、日记等)暴露在网上,为擅自采集者留下了侵权的可能。因而,计算机作为信息记录工具的普及性成为侵权人获取他人隐私的可能性,而网络作为信息传播工具的无界性又为侵权结果的大范围扩散创造了便利,如何避免损及个人隐私权利的事件发生,已是当务之急。本文从民法学、信息法学的角度出发,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分四个部分,对侵犯用户网上隐私权的行为表现以及如何保护的问题进行了论述。 第一部分 分析和探讨网络隐私权的基本理论,归纳总结互联网上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表现及网络隐私权的侵权构成要件。在对网络隐私权的概念进行界定时,一定要既能解释隐私权的本质,又能较好的适应网络隐私权的发展。笔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漏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与传统隐私权相比,网络隐私权的行为通常发生虚拟的网络空间,侵害的是用户在网络空间个人数据的安全;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开始具有经济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