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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社会发展到唐宋时,社会发生了一系列大的变革,反映在基层管理制度上,即由原来的乡官制向职役制转化。职役制度是唐宋以后社会最为主要的社会制度之一,对基层社会,特别是乡村的治理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两宋作为职役制度确立和发展的关键时期,对此后的职役制度的发展有着相当大的影响。在宋代,职役作为一种基层管理制度正式登上了历史的舞台,特别是乡村职役,是宋代进行基层管理最为主要的方式。然而乡村职役作为一项国家的政策制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从宋初的差役到熙宁的雇役,再到其后很长一段时间的差雇混杂,直至名差实雇,义役的产生,职役一直都处于变化发展当中。它的转变固然有政府方面的原因,但职役的承担者在其中所起的作用也不容小视。伴随着唐宋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阶层结构也发生了急剧的变化,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崛起了一个以财富力量为基础的新阶层——富民阶层,这一阶层与以往的阶层不同,他们是凭借财富力量崛起的,但在身份上却与一般平民相同,没有任何特权可以倚赖。而在宋代职役按财富、户等高下排役政策下,他们又是职役,特别是乡村职役的主要承担者。在乡村基层社会里,富民为了维护自身的财富基础和权利往往积极的参与到乡役当中,他们希望可以通过担当乡役人与国家分享乡村基层的管理权利,但富民受其“民”的无权身份的限制和国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质属性,又往往使富民处于被剥削的从属地位。然而随着富民阶层财富力量不断扩大、俨然已成为乡村社会主导力量和国家“赋役所出,多在中等”①的事实,使国家也不得不考虑富民阶层的利益,借以维护国家的两大基础。所以,两宋乡村职役的不断变革发展实际上就是富民阶层与国家争夺财富和乡村控制权的过程,在其中国家虽然不断通过其在乡村基层社会的代理人形势户等权势阶层来阻碍和限制富民的发展,但随着经济力量影响的不断扩大,富民阶层实力的不断增强,富民也更为积极应对乡村职役的变革并参与到政府的役法改革当中,因而使两宋乡村职役呈现出迁延不定的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