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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伴随改革开放的深入和转型期社会矛盾的日益复杂,由利益分化、利益冲突和利益重组所引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逐渐增多,我国社会正走向群体性事件多发阶段,群体性事件渐渐成为社会和政权稳定的隐忧。因此在法治建设的历史背景下,如何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来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是我国公权力部门以及普通公民所关注并希望加以解决的实践问题,同时也是宪法行政法学界需要密切关注和值得深入思考的理论问题。实事求是地研究此问题,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的第一部分从群体性事件的界定入手,分析了“群体性事件”语词形态的历史变迁,分别界定了广义上的群体性事件和宪法行政法视野下的群体性事件;对群体性事件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了类型化分析;接着分别论证群体性事件是否有政治性、群体性、违法性、突发性和对抗性,进而在筛选鉴别中得出群体性事件的三大特点;同时还对群体性事件与相关概念进行了对比。论文的第二部分着力于分析群体性事件的几个主要形成原因,包括社会转型时期,贫富分化和利益冲突加剧;政治民生化趋势为群体性事件提供了一个宽容的社会背景;我国公民权利保障体制不健全;同时还对几种高频发生的主要群体性事件的具体原因进.行了分析,力图在错综复杂的社会现象中找到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诱因。文章的三、四、五部分都是论述群体性事件的法律解决之道。文章的第三部分论述落实行政公开制度是群体性事件法律解决的基础。首先分析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理论基础,对于公民知情权的问题笔者认为目前对于信息公开和公民的知情权的问题不是立法的不完善,而是应当严格按照立法去落实和完善制度保障,因此笔者接着论述了我国公民知情权的关键是落实的论题。文章的第四部分论述完善公民利益表达机制是群体性事件法律解决的关键。以科塞的社会安全阀理论入手,论述了在畅通公民利益表达机制上的两点建议:即我国宪法中应增加“请愿权”;放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限制性规定。法律的不完善和缺失是导致群体性事件的深层原因,从立法、司法、执法、守法领域确保公民的言论表达自由,可以缓解民意表达不畅带来的社会隐形危机。文章的第五部分论述了优化社会治理结构是群体性事件法律解决的手段。在社会治理结构由一元向多元转变的过程中,我们应当注意以下几点来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一)发挥信访制度的优势;(二)在立法和行政执法中,严格界定“公共利益”概念;(三)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四)培育我国的非政府组织(NGo);(五)培养理性和谐的公民伦理和制度伦理;(六)运用大众传媒的力量。本文最大的特点是面对群体性事件这一个跨学科综合性问题,试图以较宽广的视角分析得出一些有实际意义的说法和结论,并且最终落实到群体性事件的法律解决之道,试图能够为群体性事件的解决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