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转化型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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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犯在我国是先有立法,而后才形成相关理论。理论滞后于立法是转化犯研究中的最大问题,立法没有充分的理论基础,部分条款的制定不科学、不严谨,理论研究被动,依附于立法中的规定,死扣法条,有的解释牵强附会。转化犯理论研究的不系统、不统一,已经成为影响立法和司法的重要因素。转化型故意杀人罪也是根据立法独创的理论,是我国刑法学界的新理论,目前还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相关的研究也比较分散,本文在剖析相关立法研究不足的同时,提出了一些相关的完善的思想。这对加强对转化型故意杀人罪的理论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可以从形式上和内容上使立法中故意杀人罪转化犯的条文更加规范化,使其具备与其他犯罪类型相区别的鲜明特征,可以为立法提供理论支持;另一方面可以帮助提高司法人员对转化犯的认识的掌握,避免产生争议,准确定罪量刑,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 转化犯是行为人在实施某一基本故意犯罪已达未遂或既遂之后,在一定条件下,基本罪的犯罪性质发生了变化,从而法律明文规定以另一较重的故意犯罪定罪处罚。从对转化犯概念的界定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几个共同点:(1)转化犯是此罪向彼罪的转化;(2)转化犯是从轻罪向重罪的转化;(3)转化犯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4)转化犯是故意犯罪之间的转化;(5)转化犯的处罚原则是依法从一重罪论处。转化型故意杀人的研究是在转化犯的基础上,借助于转化犯的相关理论进行的。转化型故意杀人在我国刑法中共涉及四个条文,五个罪名,其具有某些共同的属性:转化型故意杀人的前提是构成犯罪,如果没有基础犯罪的存在,也就无所谓一罪向另一罪的转化。而且转化型故意杀人是由一种犯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罪质不同是其最基本的特征。犯罪转化要求行为入主观方面罪过发生转化,行为人在一种故意心态形成后,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又产生了故意杀人的犯罪故意,是一种犯罪故意向故意杀人的犯罪故意的转化。从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来看,这种转化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律明文规定以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所以,基础罪的社会危害性通常要比故意杀人罪轻。 转化型故意杀人具有其存在的价值,首先,符合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关于转化犯的定罪量刑问题,司法实践中的情况复杂多样,以法律的形式对其加以规定,有利于保证定罪的唯一性;其次,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在转化型故意杀人罪中,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已经发生了根本的转变,犯罪构成也发生了根本的转变,由一个较轻的犯罪转化成故意杀人犯罪。所以,刑法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是符合罪刑相适应基本原则的;再次,符合刑法的谦抑原则,以转化之罪定罪处罚,避免了数罪的适用,这也节省了刑法资源。最后,它解决了某些较为复杂情况下的最数问题,为定罪量刑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当然,转化型故意杀人也存在很多的问题,有学者认为转化型故意杀人很难贯彻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而且也将导致司法实践中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法律选择上的困难。限制死刑是目前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的重要选择,也是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上控制死刑的国际潮流的,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若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我们首先考虑的是适用死刑,所以司法实践中很可能增加死刑的数量。另外,关于转化型故意杀人的评价范围,除了法律规定的以外,也有很多非法律规定的转化为故意杀人罪的相关犯罪,有没有必要将这些犯罪纳入法定的范畴?鉴于社会生活的复杂多样性,这也是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关于转化型故意杀人,在理论和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了更好的完善和适用这一理论,我们应该通过多个方面来努力,以求更好的指导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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