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关联交易在上市公司中十分普遍,其作为一种中性的商事行为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公允的关联交易对于上市公司具有降低管理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和市场竞争力的积极作用。而在另一面,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对于上市公司的危害重大,不仅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更会打击公众投资者的信心,损害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声誉。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应对控制股东关联交易进行重点规制。我国上市公司多由国企过渡而来。国有股一股独大、股权结构高度集中是我国资本市场上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即便在我国证券市场已经进入完全流通的今天,大部分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仍然是国有股。它们很可能利用其控制地位进行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而在封闭公司中,尽管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代表的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不容忽视,但控股股东仍是影响公司治理最重要的力量。所以,本文以控制股东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则为研究对象,归纳我国现今的对于关联交易的规制体系,例举比较域外先进立法的经验。从信息披露制度、表决权回避制度、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与对利益受损害的中小股东的司法救济四个方面为我国关联交易的相关法律规则提出建议。全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的是关联交易的相关理论。关联交易即是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本部分首先对关联方进行了界定,以此作为逻辑起点,接着介绍了关联交易与关联交易的分类。第二部分是对控股股东关联交易进行规制的重要性分析。依据关联人的身份不同,关联交易可以分为董事自我交易和控制股东自我交易。第三部分是我国现行法律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关联交易规制的现状,从我国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表决权回避制度、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与公司被侵害股东与债权人的司法救济途径四个方面进行论述。第四部分是关于域外关于关联交易法律规则的比较研究,通过对域外主要是英国、美国、德国、日本关于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与对于利益被侵害股东的救济途径的比较研究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相关经验。第五部分是关于完善我国关联交易相关法律规则的建议。